- 二、本要點補助方式如下: (一)實施期間:本要點實施期間、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預算總額度 ,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申請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本市轄內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 計低於百分之五十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取 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之同意備 案文件。 2.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 案資格者提出申請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定「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 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三)補助基準: 1.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 幣一萬八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 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 千五百元。 3.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 ;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 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 十以上對外集資,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 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5.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 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 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四)補助經費用途為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 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使用範圍以新品為限,並應於申 請時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1.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 活動」,評選合格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2.符合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同意備案文件當年度或 以後年度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 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計畫書」一式二份向本局申請補助。 2.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 (六)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1.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 補助案件後,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時,本局得依所剩餘額核定補助。 3.本局應將補助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4.受補助者如欲放棄補助,應於核定補助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 本局申請放棄補助。 5.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補助申請者,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 額。 6.同一設置場址本局補助以一次為限。 7.補助案件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當年度預算用罄時, 本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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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0)北市產業公字第1103020048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