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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捷聯字第1103006290號函修正第2、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發包中心協辦作業事項如下: (一)連結捷運局網站公告資訊。 (二)提供場地供捷運局辦理甄選文件販售、申請書件(含補正文件 、申請保證金)之收受、保管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場地供捷運局辦理啟封會議。 (四)其他與捷運局協議之協辦事項。 前項未列事項,應由捷運局自行辦理。
  • 七、甄選案申請書件提出時限結束後,依甄選公告內容,由捷運局主持啟 封人員,會同捷運局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於發包中心會議室 進行啟封作業,確認申請表件是否密封,並完成清點送件數量是否相 符後,移回捷運局並存放,以利後續甄選行政作業。
  • 八、協辦甄選案之作業及權責分工,詳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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