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創團隊積極拓展國際視 野,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北市補助創業團隊出國參與創業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本市具潛力之創業團隊進駐國外加速器、參與國際創業活 動或育成中心培訓計畫,協助新創團隊與國際接軌,透過跨國多元創意交流,建立國際 資源網絡,期冀將其產品或服務推向國際市場,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且登記未滿五年之公司或商業,不含所在 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二)公司或商業申請參加本計畫之人員(以下簡稱團員) 以四人為限,該團員須為 其公司或商業之經營團隊或專職聘僱人員。
- 三、補助類別及補助內容 (一)本須知補助類別如下: 1.參與在國外舉辦之國際性創業活動或創業競賽。 2.進駐位於國外之創業加速器或育成中心。 3.參與國外創業加速器或育成中心提供之培育課程或相關訓練。 (二)本須知補助內容如下: 1.本計畫單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補助計畫經費 科目包括機票、進駐費、學費、門票及攤位費等支出科目,各申請單位每年度 以申請兩案為限,每一申請案提報計畫內容不得重覆,且以未接受其他政府機 關重複補助者為限。 2.本須知補助項目僅限於前目機票、進駐費、學費、門票或攤位費等項目,在本 局核定補助總額內,補助經費得採全額補助。 3.前目補助項目內容不包括硬體建築、設備採購等資本門支出及技術研發之材料 費用。 經本局核定之補助費用,由受補助單位於出國時先行墊付。 4.第二目所定機票費用以本須知之機票費補助金額表所定為核給上限(如附件一 ),覈實報銷。 5.本須知所稱國際性創業活動或創業競賽,係指可供三個國家以上的新創公司參 與之創業活動或創業競賽,其內容包括創業資金媒合、新創公司產品展示、創 新創意模式發掘或協助新創公司在其他國家發展等。
- 四、申請期限及補助期間 每年度受理之申請時間及補助期間,由本局公告之。公告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 ,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依申請應備文件表(如附件二)規定,檢附申請應 備文件及電子檔光碟片向本局申請。資格不符或檢附文件不齊全經本局限期補正 仍未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申請文件中之佐證資料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 相符」。
- 六、審查 (一)本局得聘請專家學者至少六人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經本局通知,申請單 位應派員到場以英文簡報說明,未到場簡報者駁回其申請。但申請單位經徵選入 選本局認可之加速器、育成中心,或經其他認證、競賽、篩選等方式獲得參與創 業活動之機會者(如附件三),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出席審查委員以書面審 查方式辦理給分,無須到場簡報。 (二)出席審查委員應依審查作業方式(如附件四)進行審查,並由本局依審查會議決 議核定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上限。 (三)審查會議之決議應有審查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以共識決議方式為之。 (四)申請單位提出之回饋事項有助於提昇本府形象,或曾參與本局創業相關補助計畫 及課程、於全國性創新創業競賽有傑出表現者,應於申請時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由審查小組於審查時,得酌予加分。 (五)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函文通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網站。
- 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如發生其預定行程期間調整或取消、團員名單變更,或 因主辦單位而發生之活動名稱或地點改變等事項,受補助單位應於其計畫執行前 二十日依申請變更計畫內容應備文件表(如附件五)規定檢附申請應備文件報請 本局同意。 (二)本局就前款受補助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為准駁或調整原補助金額 之決定。 (三)受補助計畫之變更,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一款所定期限函報本局或檢附文件不齊全 經本局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本局得不受理其變更申請。 (四)受補助單位未經本局同意即予變更補助計畫之實施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 予補助。 (五)經本局依第二款規定核准變更之受補助計畫,倘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一款所定期限 向本局提出申請者,由本局記點一點,累計滿二點者,本局得對該單位停止受理 申請補助一至三年。 (六)受補助計畫之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 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預定歸國日,往後推算三十日內(若遇年度終了,應於該年度十 二月二十日(含)前),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光碟片各一份,向本局辦理 核銷(如附件六): 1.請領申請書。 2.核准通知函影本。 3.出國報告書。 4.經費支出明細表(含外幣匯率證明)。 5.受補助項目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 關分攤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1)機票:須符合本計畫之機票規範並檢附以下文件。 A.機票票根正本或電子機票。 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 款之文件。 C.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 (2)門票、學費、進駐費。 6.領據(具領人名稱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7.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帳戶名稱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8.至少三篇影像紀錄(含圖說)、每月八百字以上出國心得短文之證明文件。 (二)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補助。 (三)應備文件如有欠缺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四)受補助項目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須檢附受補助者購入外幣水單證明,無銀行 水單證明者,則依出國前一工作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為依據辦理報支。若換 算金額含小數點,則採無條件捨去。 (五)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 九、應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於出國期間須定期回傳影像紀錄(含圖說)至少三篇,且於出國期間 每月繳交八百字以上出國心得短文一篇(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若 有違反之情事,將酌以扣減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二)受補助單位須參與本計畫相關之成果發表會、創新創業活動講座或其他相類性質 活動。 (三)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局辦理每季輔導追蹤調查、問卷調查表或徵文(即受補助單 位執行本計畫之活動經驗分享)。 (四)受補助單位所提出之相關成果文件須無償提供本府使用於各項成果發表、展示、 宣傳、網站及分享會使用。 (五)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均應符合本須知第二點之資 格。 (七)受補助單位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本局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或為 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八)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出國計畫,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 受理申請補助一至三年。 (九)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產品、營運模式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 造假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受補助單位如有前款各目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申請補助 一至三年。 (十一)本計畫所定之申請項目、申請期限及補助期間,本局得隨時調整或修改之,本 局並保有本計畫內容與活動時程變更及解釋之權利。若有其他未盡事宜,依本 府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地址:臺北市市 府路 1號 1樓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4542、6498﹞。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當日下午五點前送達,並以收文所載日 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32
臺北市補助創業團隊出國參與創業計畫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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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工字第10630586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6年5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