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對象 本項服務開放予政府機關、學術機構、營利及非營利性機構,以及年滿20歲以上,已完 成電子資訊應用產品開發之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申請。
- 二、開放介接項目 (一)「本市停車資訊導引系統資料庫」之公民營停車場基本資料(車種、名稱、地址 、格位數等)及即時剩餘可停車位等資訊。 (二)「本市交通控制中心資料庫」之路段績效(道路速率)、資訊可變標誌( CMS) 顯示內容、車輛偵測器(VD)資料及閉路電視攝影機(CCTV)影像等資訊。 (三)「我愛巴士5284資料庫」之公車站牌、路線與車輛等即時經緯度座標、公車到離 站及公車路線圖等資訊。 (四)「本市肇事資料庫」之系統近 2個月肇事時段、位置及類型等資訊。 (五)「 YouBike微笑單車資料庫」之各站基本資料(站名、行政區、地點、經緯度座 標等)及即時可借車輛數、可停空位數。
- 三、申請流程 (一)申請人應於填妥「臺北市交通資訊資料庫申請使用表」後,併同「臺北市政府交 通局交通資訊資料庫授權轉載契約書」以書面文件(需用印)向臺北市政府交通 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對象及契約期間: 1.一年期契約,為提供未有電子資訊應用產品對外服務或初次申請者。 2.三年期契約,為提供已有電子資訊應用產品對外服務,且須按月回報查詢本局 資訊使用次數統計資料之申請者。 (三)申請人經本局審查同意後,應配合辦理簽約事宜;若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局通知 補正,逾 7日仍未補正者,本局予以退件。 (四)申請人完成簽約後,應持該契約洽本局及本局所屬各相關機關辦理後續資訊介接 事宜。
- 四、注意事項 (一)請先詳閱「臺北市政府資訊資產授權流通及加值利用作業要點」。 (二)每月15日前應提報前月份之應用成果(如網頁查詢次數,已有電子資訊應用產品 對外服務者須於系統加裝查詢計數功能)及協助發布交通訊息或宣導市政訊息情 形,未按時提報者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 (三)若有新增原申請目的與範圍外之加值產品或服務,應經本局同意。 (四)已有電子資訊應用產品對外服務之介接申請者,應於應用產品留設版面,即時協 助本局發布交通訊息或宣導市政訊息,各項重要訊息公告方式請參閱本說明第六 點,未協助本局公告重要資訊者,本局得終止契約。 (五)交通相關新聞稿可訂閱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dot.taipei.gov.tw)之 RSS,另大型活動及施工封閉消息請至該 網站「便民服務」查詢。 (六)向本局申請介接之正式文件上應有機關用印(以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身分申請 者須蓋私章)。 (七)填具「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資訊資料庫授權轉載契約書」應注意事項: 1.需勾選附表資料庫申請項目。 2.填上契約書第九條乙方地址。 3.填寫乙方說明如後: (1)申請者為機關(構): 填寫乙方單位、代表人(機關為機關首長;公司為負責人;學校為校長)及 地址(申請單位為公司者,代表人及地址須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網站中所載代表人及地址相同),並須加蓋機關(構)及代表 人印信。 (2)申請者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 填寫乙方姓名及地址,並加蓋私章。 4.契約日期先不填寫,俟核可後由本局填寫。 (八)已有電子資訊應用產品對外服務之介接申請者,請於應用產品上標示資料來源為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九)使用介接資料應按原於「臺北市交通資訊資料庫申請使用表」上填載之申請目的 與範圍內使用,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轉移用途或以任何形式再移轉予第三人使用 ,原始介接資料亦不得轉介接或讓與,但資訊加值過後之產品或服務,不在此限 。 (十)申辦窗口為本局運輸資訊科,聯絡電話為27208889轉6893。 (十一)介接測試資料可進行下載測試。 (十二)申請介接本局交通資訊,須具有固定介接連結使用的IP位址。 (十三)以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身分申請介接者,請提供下列文件: 1.具照片雙證件正反面影印本。 2.已完成產品開發證明(如為 iOS或 Android App,以核可上架之文件證明; 其它則須提送產品資料及說明文件予本局審核確認)。
- 五、文件下載(本文件如有修正不另行通知) 臺北市政府資訊資產授權流通及加值利用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資訊資料庫授權轉載契約書 臺北市交通資訊資料庫申請使用表 應用成果表 停車資訊導引系統資料庫介接說明文件 臺北市交通控制中心資料庫介接說明文件 我愛巴士5284資料庫介接說明文件 YouBike 微笑單車資料庫 介接測試資料下載
- 六、公告重要資訊 (一)介接本局交通資訊之機關(構)及以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身分申請者應配合本 局公告重要資訊,公告資訊包含「緊急公告」、「交通管制」及「一般宣導」 3 類。「緊急公告」主要為突發性重要事件須公告予民眾知曉;「交通管制」主要 為重要交通管制訊息;「一般宣導」主要為其他重要訊息。 (二)前述 3類訊息可依產品自行決定公告方式 1.建議 3類訊息同時公告予民眾。 2.若受產品版面限制無法同時顯現訊息,則以「緊急公告」優先,「交通管制」 次之,「一般宣導」再次之,平時至少顯示「交通管制」或「一般宣導」訊息 ,緊急狀況時須顯示「緊急公告」訊息。 (三)本局提供 3類訊息之連結如下,請於產品進行自動連結。 1.緊急公告 http://its.taipei.gov.tw/atis_index/data/em.aspx 2.交通管制 http://its.taipei.gov.tw/atis_index/data/tc.aspx 3.一般宣導 http://its.taipei.gov.tw/atis_index/data/tg.aspx 4.使用說明: (1)本局連結內容每 5秒自動更新 1次,若目前該類訊息無訊息,將回傳一個數 字 0,表示無訊息。 (2)本項訊息中文編碼為UTF8。 (3)每類訊息內各則訊息使用分號(;)進行區隔。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9-3007
申請介接臺北市即時交通資訊作業說明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奉首長核定修正全文6點3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5)北市交工字第105315381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8月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