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水質檢測補助對象,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之非公有建築物。 本要點鉛管更新補助對象,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且給水內線為鉛管之非公有建築物。
- 七、申請鉛管更新補助者,由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補助之申請;建 築物為公寓大廈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得由管理委員會或 管理負責人提出申請。未成立管理組織或已成立管理組織未完成報備者,專有部分管線 得由該棟欲更新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委任一人代理提出申請;共用部分管線由該棟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推派之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申請人。
- 八、鉛管更新補助額度為實際更新管線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位於專有部分之管線更新補 助額度每戶不得超過一萬元,共用部分管線每棟建築物不得超過三萬元。 前項補助,同一棟建築物共用部分管線及每戶專有部分管線以補助一次為限。 前二項所稱每戶,以門牌號碼為準。
- 九、鉛管更新補助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可明確辨識共用部分管線及各戶位於專有部分管線為鉛管之現況照片,並由合格 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簽認現有水管為鉛管。 (四)前款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五)共用部分管線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更新之會議紀錄。 (六)位於專有部分之管線,檢附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同意書。 (七)公寓大廈完成報備文件影本。 建築物屬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或已成立管理組織未完成報備者,免檢附第七款文 件,惟申請專有部分管線更新由該棟欲更新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委任一人者,應檢附欲 更新專有部分管線之區分所有權人委任代理人之文件,申請共用部分管線更新,應檢附 該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推派之會議紀錄。 非屬公寓大廈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文件,惟應檢附建築物所有 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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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732464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7~9點條文;並自107年4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