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前項委員任期一年,外聘委員人數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 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 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臺北市立美術館奉首長核定修正第3點條文;同日以電子郵件下達全館週知,並溯及115年9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