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之定義,指員工(包含受僱者、派 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民眾…等)以 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 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員工(包含 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 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之具體態樣包含如下: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 三、本局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 ,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 治措施。 員工(包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於主管非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 工作者,主管人員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 告知。
- 五、本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02)27226265 申訴專用傳真:(02)27227989 申訴電子信箱:ga_1060@mail.taipei.gov.tw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7)北市交人字第1076032569號函修正第2、3、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