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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43208417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壹、表揚對象: 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評鑑或 業務督考為合格或等第為乙等以上之臺北市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老人 安養機構、老人住宅及老人公寓(以下簡稱機構)之我國籍及外國籍 照顧服務員。
  • 肆、申請方式、推薦人數及限制: 一、申請方式:採推薦制,推薦機構檢送推薦表及本局所訂相關文件,郵 寄或親送至本局老人福利科,郵寄申請期限以郵戳日期為憑。 二、推薦人數及限制: (一)核定床位數為五十床以上之機構:每一表揚類別至多可推薦四名, 同一推薦人選每年僅得被推薦一表揚類別。 (二)核定床位數為四十九床以下之機構:每一表揚類別至多可推薦二名 ,同一推薦人選每年僅得被推薦一表揚類別。 (三)依本注意事項表揚之優秀照顧服務員,自表揚當年度起,五年內不 得重複受推薦同一表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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