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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646503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參、表揚類別及評選標準比重: 一、資深敬業獎: (一)服務年資:於機構服務年資累計至少四年,機構服務考績最近四年至少三年 以上達甲等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二十。 (二)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五十。 (三)從事機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由被推薦者自行填寫,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三 十。 二、優良服務獎: (一)服務年資:於機構服務年資累計達一年以上未滿四年,最近一年於機構服務 考績為甲等,任職出勤情形表現良好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佔評選標準百分 之二十。 (二)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學習精神、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選標準百 分之五十。 (三)從事機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由被推薦者自行填寫,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三 十。 三、年輕活力獎: (一)服務年資:於機構服務年資於推薦當時累計已達半年以上,且未滿三十歲, 任職出勤情形表現良好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佔評選標準百分之十。 (二)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學習精神、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選標準百 分之五十。 (三)從事機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由被推薦者自行填寫,佔評選標準百分之四 十。 四、外國籍服務優良獎: (一)服務年資:於機構服務滿二年,出勤情形表現良好之外國籍照顧服務員,佔 評選標準百分之十。 (二)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學習精神、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選標準百 分之七十。 (三)從事機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由被推薦者自行填寫或口述由他人填寫,佔 評選標準百分之二十。
  • 肆、申請方式、推薦人數及限制 : 一、申請方式:採推薦制,推薦機構檢送推薦表及本局所訂相關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本 局老人福利科,郵寄申請期限以郵戳日期為憑。 二、推薦人數及限制: (一)核定床位數為五十床以上之機構:每一表揚類別至多可推薦四名,同一推薦 人選每年僅得被推薦一表揚類別。 (二)核定床位數為四十九床以下之機構:每一表揚類別至多可推薦二名,同一推 薦人選每年僅得被推薦一表揚類別。 (三)依本注意事項表揚之優秀照顧服務員,自表揚當年度起,三年內不得重複受 推薦同一表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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