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請人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齊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以下 簡稱捷運局二區工程處)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六個月內職業醫學科或潛水醫學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減壓症診斷證明書。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附件二)。
- 五、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文件不全者,捷運局二區工程處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得駁回其申請。 (二)捷運局二區工程處收到申請文件後進行審核,審核時間為二周,審核結果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 (三)撥款方式:第一期補助款,於捷運局二區工程處核定並書面通知後三周內逕匯入 申請人指定帳戶。 (四)第一期撥款後,申請人得每三個月請領一次補助款,請領時應檢附前三個月就醫 證明及領款收據。
- 七、捷運局二區工程處得隨時派員或委請申請人所在地之當地政府訪視補助對象接受治療情 形,申請人不得拒絕。
-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捷運局二區工程處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之補助 :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二)檢附不實資料辦理請款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三)拒絕前點規定之訪視。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者,捷運局二區工程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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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捷二區字第1076000684號令修正發布第4、5、7、8點條文;並自107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