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鼓勵民間各設計工作者、團體或從事相關領域者以城市美學、設計城市品牌及提昇市 民關懷為目標,辦理相關設計活動、展覽、工作坊、論壇、產品提案、規劃提案等,讓 設計思維導入市民生活中,發揮臺北市設計能量、都市價值及文化創意內涵打造城市特 色,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 :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團體 :凡具臺北市營業稅籍證明之設計業者、國內登記立案,位於臺北市境內之 法人、人民團體。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體(結盟之產業界範圍不 限臺北市之產業業者皆可適用)。 (三)非本市市民、團體或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 辦地點在本市之設計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 之自然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 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居留證。
- 三、每一申請案應就下列類別擇一申請: (一)設計社群參與 :將設計產業與其他產業別(如傳統產業、製造業、科技產業、旅 遊觀光業..等)之跨領域合作計畫。 (二)市民設計推廣 :以提昇市民對於設計的認知、城市設計改造及表達社會關懷等正 向思考等議題為目標,訂定相關主題並透過國際論壇、工作坊、導覽等形式推廣 至各族群領域當中,使市民皆能參與。 (三)空間營運管理(限立案之公司或團隊申請) : 1.需提交年度營運申請計畫書,計畫書內容需包含最近一年財務報告、空間使用 方式、消防安全措施、房屋租賃契約(或相關證明文件)。 2.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3.本類別僅補助場租、水電費等,不補助人事酬勞等其他費用。 (四)創作類(限個人創作申請) : 1.計畫書應包含作品設計理念及作品數量,並載明公開發表計畫。(戶籍不在本 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不予受理。) 2.必須是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 3.需至少公開發表一場(形式不拘),但為成果報告必要之項目。 4.補助經費項目針對作品設計製作相關費用(如材料費、打樣費等..),不包含 創作人力費、薪資及設備使用等相關費用。
- 六、審查原則與重點如下: (一)提案需以提昇城市生活美學為宗旨,並以市民有感為目標設計城市品牌。實施地 點建議以本市社區聚落或公共空間為範圍;計畫內容應與改造市民生活有關,並 結合在地特色元素,融合當地文化及在地居民參與交流辦理工作坊、座談及國際 論壇等活動。 (二)為鼓勵具潛力之設計團隊,五年內成立之設計領域新創組織團體(如企業、法人 、工作室)或畢業一年內之學生(需附上畢業證書),優先考量補助。 (三)申請單位所提送之內容(含作品設計等)若發現有不實、偽造或侵害他人著作權 者,本局得無條件取消其參加資格。
- 十二、核銷相關規定如下 : (一)獲補助人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保存合法原始支 出憑證,檢具之支出憑證須為正本,並請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請影印留存以利辦理相關稅務 申報,本局恕無法提供調閱或影印原始憑證之服務。 (二)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負責證明與原本 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三)設備費(含電腦週邊設備、隨身碟或可列入資產等)不在本局補助範圍內,結 案時不能據以核銷。 (四)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例如,講師費 、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 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五)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 助。
- 十四、補助之評鑑、獎勵、考核、撤銷、廢止如下: (一)本局得就活動期間邀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外之設計領域專家學者、 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同仁進行績效評估或行政考 核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必要時得要求獲補助 人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二)結案後,如獲補助人未達評鑑及格分數,本局應召開績效評鑑考核會議,必要 時得邀請獲補助人列席說明,並依該會議結果辦理。 (三)績效評估、行政考核、績效評鑑考核會議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設 計補助之重要參考。 (四)補助人最遲應於活動開始 2週前,提供本局為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所需票券( 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未提供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 (五)獲補助人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 ,並追回全部或部份之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2.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3.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4.拒絕接受考核或評鑑者。 5.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辦理核銷者。 6.違反製作契約規定者。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六)獲補助人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十七、其它配合、注意事項如下: (一)獲補助人須於計畫案執行時需配合文化局設計推廣專案之行銷及參與本局相關 之活動。 (二)計畫相關內容如涉及第三人著作權者,應由申請單位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 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獲補助人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 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 ,獲補助人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 申請案。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資料,獲補助人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 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依本局指定之中文字樣為 :「臺 北市政府文化局」,英文字樣為: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 ity Government及呈現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單位或指導單位。 (字樣如附件) (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守本須知之規 定。 (七)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由本局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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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6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設計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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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76027328號令修正發布第1~3、6、12、14、17點條文;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