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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1)北市資人字第11130146881號函修正第1、5~8、15、16點條文;刪除第22點條文條號;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人員(包含受僱者、派遣 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 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 ,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局工作場所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五、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 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受僱者。 申訴專線電話:(02) 2720-8889轉 51351 申訴專用傳真:(02) 2758-7408 申訴電子信箱:ic-HR@gov.taipei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本局內部管道申訴外, 亦得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
  • 六、本局應利用集會、電子郵件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宣導有關性騷 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 七、本局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八、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 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由局長指派之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委員中女性代表不得 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本局員工性騷擾時,本局將受理申訴並 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本委員會之決議得提出申復: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 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 十六、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 依相關規定為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 任時,本局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 ,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相關規定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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