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 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 十三、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 回其申訴。 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前項情形於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除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且撤回申訴者外,不在 此限。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2-2012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107)北市陽院人字第1076000110號函修正第12、1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