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小巨蛋主場館、臺北和平籃球館主場地公益檔 期及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各場館專用檔期申請與審查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公益檔期及專用檔期之額度,依本府或所屬機關與經營管理單位間之契約約定或臺北流 行音樂中心訂定之規章辦理。 每一年度公益檔期或專用檔期之額度用罄時,本府得公告不再受理申請;額度如有剩餘 時,本府亦得依「臺北市政府公益檔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決議,不再 受理申請,將剩餘額度改供一般檔期使用。
- 三、公益檔期之申請資格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主辦活動時,由各該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二)本府各機關與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合辦單位)共同主辦或合辦活 動時,由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合辦機關)提出申請。 專用檔期之申請資格,限於本府各機關主辦流行音樂類及流行文化類活動時,由該主辦 機關提出申請。
- 四、公益檔期及專用檔期之申請方式、資格審查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申請公益檔期者,應由該主辦或合辦機關於活動前一年度之一月二十日以前將申 請案提送至文化局,並副知下列單位: 1.申請臺北小巨蛋公益期檔期者,副知經營管理單位。 2.申請臺北和平籃球館公益檔期者,副知教育局及經營管理單位。 (二)申請專用檔期者,應由該主辦機關於活動前一年度之一月二十日以前將申請案提 送至文化局。 (三)同一機關所提送之各活動日期彼此有所衝突者,應自行協調檔期。 (四)同一機關應就所提送之案件,依其重要性排序,提供委員會審議時參酌。
- 五、公益檔期及專用檔期審議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文化局彙整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請案資料及資格審查結果,提送委員會審 議。 (二)審議結果由文化局通知本府各主辦或合辦機關、各場館經營管理單位或臺北流行 音樂中心後,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另行辦理場館租借事宜。
- 六、公益檔期及專用檔期申請案件,應由委員會衡酌是否有助於市政推動或公益形象、參與 普及性、活動效益、場地合適性、公益回饋項目等因素進行審議。
- 七、委員會召開時,本府各主辦或合辦機關應派員列席委員會說明。 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公益檔期及專用檔期活動名稱、主辦或合辦機關、合辦單位及核給天 數等結果,應於臺北小巨蛋、臺北和平籃球館及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官方網站公告。
- 八、已核准之公益檔期或專用檔期需取消者,該主辦或合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北小巨蛋主場館:於進場日五個月前通知經營管理單位,並副知文化局。 (二)臺北和平籃球館主場地:於進場日四個月前通知經營管理單位,並副知文化局、 教育局。 (三)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各場館:於進場日六個月前通知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副知文化 局。 取消公益檔期如有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合辦機關一年內不得再就該合辦單 位之活動提出申請。 已核准之公益檔期活動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未能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前通 知取消時,得不受前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之限制。
- 九、已核准之公益檔期或專用檔期,如欲變更申請案內容者,主辦或合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臺北小巨蛋主場館:於進場日五個月前向經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副知文化局 。 (二)臺北和平籃球館主場地:於進場日四個月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並副知文化局、 經營管理單位。 (三)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各場館:於進場日六個月前向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提出申請,並 副知文化局。 申請案之變更經前項受理申請變更單位同意後辦理,如為涉及活動主題、節目型式、活 動內容之變更,其情節重大者,應由前項受理申請變更單位函請文化局再行提送委員會 審議。 申請案實際執行之活動如與原申請內容不符,且未依前二項程序辦理者,應由文化局提 送委員會審議是否改依一般檔期收費標準辦理。
- 十、公益檔期之評鑑及成果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主辦或合辦機關應現場視察活動實際辦理狀況。 (二)各主辦或合辦機關應填具評鑑表後連同成果報告書提送文化局及經營管理單位, 如係申請臺北和平籃球館公益檔期者,另應加送教育局。 (三)經營管理單位應將前款成果報告書於臺北小巨蛋或臺北和平籃球館官方網站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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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1
臺北市政府公益檔期審議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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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文化藝術字第109303259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9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