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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特字第10043508600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為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就學,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申請資格 (一)領有臺北市身心障礙手冊。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學校(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身心 障礙學生。 (三)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須乘坐輪椅者。
  • 三、申請期間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上學期自 6月 1日至 6月10日,下學期自 1月 2日至 1月10日。 (二)申請表件及程序:由學生或家長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申請表(附件 1)向就 讀學校申請,學校彙整申請資料,上學期於 6月15日前,下學期於 1月15日前, 將名冊(附件 2)函送教育局。 (三)申請案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通過後,由教育局將名冊函 送公共運輸處,並由公共運輸處向乘車學生說明用乘之相關規定。
  • 四、服務費用: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之收費規定,由乘車學生自 行負擔。
  • 五、經審查核准搭乘小型復康巴士就學之學生,無需每日預定車輛,其他相關規定悉依臺北 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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