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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4619722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5年3月3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3.03

115年02月03日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自115年03月03日生效。
  • 壹、計畫目的 鑒於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之需求殷切,為協助市民瞭解「都市危 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內涵,爰培訓有志於推動老屋重建 的專業人士,經集訓整軍後成為「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 )」,免費為市民提供法令解說、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 耐震能力評估,凡經評估可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 例」重建者,即協助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另對未成立管理組織的 老舊公寓,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輔導本市領有使 用執照、規模六層樓以上且任一層用途設有住宅之建築物完成首次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輔導本市屋齡達三十年以上且規模十一層樓 以上之建築物,完成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六層以下的老舊 集合住宅,亦可輔導增設昇降設備或辦理修繕。主管機關並視推動師 各階段輔導成效,衡酌個案戶數多寡,核予適度之輔導推動費,藉以 激勵推動師擔綱社區重建或修繕改良的總顧問角色,提供宣導、諮詢 、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全程服務,俾加速本市老舊建築物之更新 、補強修繕,改善市容觀瞻,並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肆、推動師招募組別與培(回)訓講習 一、推動師組別 (一)A 組:開業建築師。 (二)B 組: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不動產 估價師、律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會計師等國家考試及格證 書者。 (三)C 組: 1.任職或從事都市更新、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室內設 計、景觀設計、建築經理、土地開發、營建土木、不動產估價、 地政、不動產經紀、房屋仲介、不動產法務、金融機構、信託機 構等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2.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畢業者:包含都市計畫、建築、營建、市政 、地政、不動產估價、城鄉、室內設計、景觀、土地管理、土木 、土地資源等。 (四)D 組: 1.現任或曾任里長、鄰長。 2.現任或曾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 員(須領有認可證並實際從事社區服務者)等熱衷社區服務人士 。 3.本市轄區內屋齡達三Ο年以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 直系親屬。 4.本組已於一Ο九年一二月三一日後停止培訓講習,不再適用。 二、推動師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推動師,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但 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 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 制法之罪者。 (二)曾犯刑法之竊盜、搶奪、強盜、詐欺、背信、重利、侵占、妨害自 由、恐嚇及擄人勒贖或贓物罪章,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三)因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之宣告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2年者。 三、推動師之培(回)訓講習 (一)報名方式:參訓學員逕向執行機關公開遴選辦理之培訓機構報名。 詳細之培(回)訓方式與內容等,另於培訓機構及執行機關網站公 告。 (二)課程規劃: 1.培訓講習方式: 培訓機構應辦理培訓之課程內容及時數,分組規定如下, A 組:

    項次

    課程名稱

    1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法規

    2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3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4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5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6

    其他(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不得少於一二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依實際需求分配。

    B、C 組:

    項次

    課程名稱

     

    1

    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及輔導推動費請領實

    2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相關法規

    3

    臺北市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申辦程序及費用補助

    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研擬及費用補助

    5

    臺北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相關法令疑義解說

    6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相關稅捐實務

    7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8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9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10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11

    危老重建服務契約宜載明內容與注意事項

    12

    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申請報備實務

    13

    其他(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二一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逕予分配,惟編號 7、10 課程之授課時數各不得少於三小時。

    2.回訓講習方式: 培訓機構辦理回訓之必修課程及各組別修習時數,規定如下, (1)必修課程

     課程名稱

     備註

     1

    近期危老條例及其子法修正重點及相關函釋

     必修

     2

    近期臺北市危老重建相關法令修正重點解說

     必修

     3

    危老推動師輔導案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實務

     必修

    (2)除上項必修課程外,培訓機構應針對回訓學員自行開設必要之 選修課程並分配上課時數。 (3)回訓課程修習總時數: ①A 組:不得少於七小時。 ②B、C 組:不得少於一四小時。 ③D 組:不得少於二一小時。 (三)結訓門檻:參訓學員於修滿培(回)訓課程後,得參與結訓測驗, 測驗成績達八Ο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 師課程(換證回訓)講習合格證明」。 四、推動師之資格證明 (一)推動師證件之核發:參訓學員領得講習合格證明,並簽署「臺北市 危老重建推動師聲明書」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臺北市危老重建推 動師認可證」及識別證,認可證及識別證有效期限為二年,逾期失 其效力。 (二)推動師證件之換發:推動師應於認可證資格屆期日之前一個月期間 ,提具認可證有效期限內累計達三Ο分以上之輔導服務積分證明, 始能參加培訓機構換證回訓課程,取得講習合格證明,填具換證申 請書申請換發,由培訓機構依當年度號序製作新證,並送主管機關 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執。 (三)推動師證件之補發:推動師之認可證或識別證如因故遺失、污損、 錯誤或更名,得向原培訓機構申請補發,由培訓機構依原證號製作 補證,並送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執。 (四)推動師之資訊公告:有關推動師之相關資訊(姓名、性別、專業證 照、服務專線、服務單位及職稱、電子信箱或 Line 帳號等),經 當事人同意後執行機關得置於網站公開宣導,俾利媒合本市具有重 建需求之社區住戶逕為洽訪。
  • 伍、公寓大廈、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外牆申報進階課程培訓講習 一、報名方式:參訓學員逕向培訓機構報名。詳細之培訓方式與內容等, 另於培訓機構及執行機關網站公告。 二、課程規劃:培訓機構應辦理培訓之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下:(共 一四小時)

    課程

    名稱

     

    主要內容

    課程

    時數

     

    1

     

    社區自治-公寓大廈管理概要

    1.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之目的與效益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概要

    三小時

     

    2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籌組及運作

    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成立之法令依據

    2.管理委員會籌組及會議規範

    3.管理委員之選任及權責

    二小時

     

    3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申辦作業實務

    1.管理組織籌組及報備流程

    2.管理組織報備相關書表文件

    3.管理組織申報系統介紹

    二小時

     

    4

     

    公寓大廈相關獎勵補助及申辦實務

    1.老舊公寓增設昇降設備

    二小時

    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實務

    二小時

    3.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作業實務與修繕補助(含外牆申報作業解說及相關法令說明)

    二小時

    4.老舊建築物外牆整新

    一小時

    前已取得公寓大廈進階課程培訓講習課程結業證書者,仍應完成本表所有項次課程時數,始得輔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及外牆申報事項。

    三、結訓門檻:參訓學員於修滿培訓課程後,得參與結訓測驗,測驗成績 達八Ο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結業證書。
  • 陸、培訓機構之作業規範 一、培訓機構之遴選 (一)推動師培訓機構採公開遴選,凡有意願之專業機構、學校或團體, 得提具計畫書向執行機關申請評選為培訓機構,執行機關得成立評 選小組,就申請資格、計畫書進行審查及評選,經獲選後允其辦理 推動師之課程講習訓練事宜。 (二)既有培訓機構得提報新增公寓大廈進階課程計畫,經執行機關同意 後辦理訓練事宜。 二、授課講師資格培訓課程之講師應檢附授課同意書,並應符合下列資格 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講師以上職務,並就講授課程具相關科系教學 經驗者。 (二)從事都市更新、老屋重建、社區溝通、公寓大廈管理等相關專題研 究,並有專案報告書/著作,或大學校院與課程相關之課題研究,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具三年以上工作年資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之相關業 務人員或相關專業團體主管職位達三年以上者。 (四)其他具有相關專業實務經驗送交主管機關認可者。但「危老推動師 輔導案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實務」之課程師資,限於執行機關內從 事相關案件審查人員,或曾辦理輔導案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各五案 以上實務經驗者。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實務」、「建築物外牆安全 診斷檢查及申報作業實務與修繕補助」課程師資,應具有公共安全 申報簽證或外牆申報檢查資格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課程教材與教學場地 (一)培訓機構應依本計畫揭示之課程內容詳予規劃、編寫教材內容,並 送執行機關備查後,責由培訓機構自行印製。 (二)培訓講習之教學場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與消防法規之教學、講 習、會議或集會之空間。 四、公告開班報名資訊 培訓機構應將講習訓練之課程內容、上課時數、報名及收費方式等相 關事項,於講習前十日刊登於機構網站公告周知,並與執行機關網站 建立資訊連結。每梯次參訓人員上限不得超過一五○名;報名人數達 五○名以上者,應即開課。 五、推動師培訓講習及證件換(補)發收費基準 (一)推動師培訓講習收費基準:培訓機構應就教材編撰、結業證明書、 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代辦午餐、行政事務、交通、宣 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公告、相關行政事務等費用,覈實編製 經費預算表,向報名參訓之學員收費,但每梯次課程時數二一小時 ,每人以新臺幣三五○○元為限;課程時數一四小時,每人以新臺 幣二九○○元為限;課程時數一二小時,每人以新臺幣二五○○元 為限;課程時數七小時,每人以新臺幣二○○○元為限。 (二)推動師證件換(補)發收費基準:培訓機構受理推動師申請認可證 或識別證之換發或補發,得酌收行政作業費,但每件收費最高額度 以新臺幣二○○元為限。 六、培訓課程品質管考 (一)培訓機構應成立教學工作小組,設置班主任並具備專責服務人員, 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服務等事宜,並隨時巡視參訓學員上課簽到 (退)等情形。 (二)參訓學員必須全程參與,不得請假,如有遲到或早退超過一五分鐘 者,該節視同曠課,應不允參加結訓測驗;如發現委由他人代理上 課或簽到(退)情事者,撤銷其參訓資格。 (三)結訓測驗由各培訓機構自行命題,測驗過程應嚴格執行考場秩序, 不得舞弊,舞弊者以零分計算。測驗成績達八○分以上者,由培訓 機構發給講習合格證明,並於當梯次講習結束後二○日內造冊,送 主管機關備查。測驗成績未達八○分之學員,培訓機構得安排補考 ,但補考以一次為限。 (四)結訓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學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 生年月日、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相關專業證照號碼、講習 合格證明字號等基本資料,併同推動師聲明書、上課簽到(退)紀 錄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紙本資料責由培訓 機構自行保管至少三年。 (五)培訓機構應協助主管機關製作、補發或換發推動師之認可證及識別 證(均附相片),並經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各推動師收執。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柒、推動師之輔導 一、推動師之輔導積分 (一)按重建階段核給輔導服務積分:為協助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 重建,推動師得自行遴選輔導社區或接受執行機關媒合有輔導需求 之社區,夥同土地開發、建築企劃、設計、施工、銷售等協力廠商 進行輔導。執行機關將視個案輔導績效,核予輔導服務積分(完成 耐震初評者十分、完成耐震詳評者十分、重建計畫報核者三○分) 。 (二)輪值工作站核給服務積分: 1.為便利老舊社區住戶就近諮詢需求,有服務熱誠之推動師或民間 單位,得籌組跨領域團隊,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危老重建工作 站」,由 A、B、C 組之推動師進駐輪值,免費提供諮詢服務( 輪值時間以每班三小時計算,核給輔導服務積分一分)。 2.推動師若未依既定的服務時段進駐工作站,或有遲到、早退等情 事者,除當次不予核給積分外,並倒扣二分。 (三)參加進階課程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1.推動師於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參加公寓大廈進階課程培訓課程,領 得培訓機構核發之結業證書者,或參加都市更新處主辦之輔導自 主更新專班教育訓練,領有結訓證書者,分別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十分。未領得公寓大廈進階課程結業證書者,將不予核給公寓大 廈整建維護相關輔導服務積分及輔導推動費。 2.推動師於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參加培訓機構函送執行機關核備之「 危老推動師進階課程」,並領得培訓機構核發之參訓證明或中央 單位舉辦涉危老、都更之講習或說明會,其參訓時數每達四小時 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二分。惟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參訓進階課程 合計之輔導服務積分,最多核予十分為限。 (四)輔導公寓大廈整建維護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1.完成輔導九二年以前興建完成,且六層樓以上之公寓大廈成立管 理組織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十分。 2.輔導經執行機關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 判定屬D級或E級且公告列管之建築物完成修繕解除列管者,核 給輔導服務積分十分。 3.輔導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樓層達六層樓以上且任一層用途設有 住宅者,完成首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一○分。 4.輔導屋齡滿三十年,十一層樓以上之建築物,完成首次建築物外 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核給輔導服務積分一○分。 5.輔導屋齡二○年以上且六層樓以下之集合住宅完成增設昇降設備 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三○分。 6.輔導公寓大廈依「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外牆安全整新及結構安 全補強補助作業規範」完成外牆整新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三○ 分。 (五)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完成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三○分。 二、績優推動師之表揚 推動師對本市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工作之推動,績效優良或貢獻卓著 者,得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狀並公開表揚。獲頒績優推動師獎狀者,得 憑狀申請換證,免參加回訓講習。 三、輔導推動費之核發 推動師報備輔導案件,必須提具「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全程輔導重 建說明書」(如附件),於輔導完成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得依「臺 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規定申請輔導推動費。但 推動師為現任里長或具公職人員身分者,不予核發。 (一)輔導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建築物辦理耐 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或提具重建計畫報核。 (二)輔導民國九二年以前興建完成,且六層樓以上未曾報備管理組織之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三)輔導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樓層達六層樓以上且任一層用途設有住 宅者,完成首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四)輔導本市屋齡滿三十年,十一層樓以上之建築物,完成首次建築物 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 (五)輔導屋齡二○年以上且六層樓以下之集合住宅增設昇降設備(不得 與本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重覆)。 (六)輔導集合住宅依「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外牆安全整新及結構安全 補強補助作業規範」辦理外牆整新。 (七)輔導經執行機關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判 定屬D級或E級且公告列管之建築物辦理修繕。 四、危老都更推動師之認證 推動師具備下列各項條件者,得檢具相關事證,向培訓機構申請換發 「危老都更推動師」認可證及識別證,由培訓機構依當年度號序製作 新證(任期同原領推動師證件),並送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 執。 (一)依本計畫完成輔導報備案件。 (二)領有公寓大廈進階課程講習結業證書者。 (三)一○八年度以後曾參加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辦「更新會輔導培訓專 班或輔導自主更新專業班或都市更新再生課程」教育訓練並領有結 訓證書或領有「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證明」者。 五、危老都更工作站 既有A、B、C組推動師之「危老重建工作站」,其中成員達十名以 上具「危老都更推動師」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晉級為「危老都 更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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