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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56107560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第9點條文;並自115年4月10日起生效
  • 肆、推動師招募組別與培(回)訓講習 一、推動師組別 (一)A 組:開業建築師。 (二)B 組:領有建築師、土木技結構都市計畫不動產估價師、律不動產 經紀人地政士會計等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者。 (三)C 組: 1.任職或從事都市更新建築設計畫室內景觀設計、建築經理土地開 發營木不動產估價政動產經紀、房屋仲介不法務金融機構信託等 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2.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畢業者:包含都市計畫建築營政地政、不動 產估價城鄉室內設計景觀土地管理木資源等。 (四)D 組: 1.現任或曾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成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須領 有認可證)。認可證)。 2.輔導推動之事項如下: (1)輔導民國九二年以前興建完成,且六層樓上未曾報備管理組織 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負責人。 (2)輔導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樓層達六以上且任一途設有住宅者 ,完成首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3)輔導本市屋齡滿三十年,一層樓以上之建築物完成首次物外牆 安全診斷檢查申報。 3.取得本類組資格之推動師,於報備前開輔導項目時免檢附「臺北 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全程輔導說明書」。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全程 輔導說明書」。 二、推動師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推動師其已即當然解。但受緩刑宣告, 或其經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役受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 在此限: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 制法之罪者。 (二)曾犯刑法之竊盜、搶奪、強盜、詐欺、背信、重利、侵占、妨害自 由、恐嚇及擄人勒贖或贓物罪章,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三)因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之宣告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三、推動師之培(回)訓講習 (一)報名方式:參訓學員逕向執行機關公開遴選辦理之培訓機構報名。 詳細之培(回)訓方式與內容等,另於培訓機構及執行機關網站公 告。 (二)課程規劃: 1.培訓講習方式: 培訓機構應辦理培訓之課程內容及時數,分組規定如下, A 組:

    項次

    課程名稱

    1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法規

    2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3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4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5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6

    其他(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不得少於一二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依實際 需求分配。

    B、C組:

    項次

    課程名稱

    1

    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及輔導推動費請領實務

    2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相關法規

    3

    臺北市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申辦程序及費用補助

    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研擬及費用補助

    5

    臺北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相關法令疑義解說

    6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相關稅捐實務

    7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8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9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10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11

    危老重建服務契約宜載明內容與注意事項

    12

    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申請報備實務

    13

    其他(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二一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逕予分配,惟編號7、10課程之授課時數各不得少於三小時。

    D 組:

    項次

    課程名稱

     

    1

    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及輔導推動費請領實務、

    推動師輔導案件報備(一小時)

    2

    公寓大廈、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外牆申報進階課程(十四小時)

    備註:公寓大廈、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外牆申報進階課程內容、時數及結 業證書依照本計畫第伍點辦理。

    2.回訓講習方式: 培訓機構辦理回訓之必修課程及各組別修習時數,規定如下, (1)必修課程

    項次

    課程名稱

    備註

    1

    近期危老條例及其子法修正重點及相關函釋

    必修

    2

    近期臺北市危老重建相關法令修正重點解說

    必修

    3

    危老推動師輔導案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實務

    必修

    (2)除上項必修課程外,培訓機構應針對回訓學員自行開設必要之 選修課程並分配上課時數。 (3)回訓課程修習總時數: ?A 組:不得少於七小時。 ?B、C組:不得少於一四小時。 ?D 組:不得少於二一小時。 (三)結訓門檻:參訓學員於修滿培(回)訓課程後,得參與結訓測驗, 測驗成績達八Ο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 師課程(換證回訓)講習合格證明」。 四、推動師之資格證明 (一)推動師證件之核發:參訓學員領得講習合格證明,並簽署「臺北市 危老重建推動師聲明書」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臺北市危老重建推 動師認可證」及識別證,認可證及識別證有效期限為二年,逾期失 其效力。 (二)推動師證件之換發:推動師應於認可證資格屆期日之前一個月期間 ,提具認可證有效期限內累計達三Ο分以上之輔導服務積分證明, 始能參加培訓機構換證回訓課程,取得講習合格證明,填具換證申 請書申請換發,由培訓機構依當年度號序製作新證,並送主管機關 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執。 (三)推動師證件之補發:推動師之認可證或識別證如因故遺失、污損、 錯誤或更名,得向原培訓機構申請補發,由培訓機構依原證號製作 補證,並送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執。 (四)推動師之資訊公告:有關推動師之相關資訊(姓名、性別、專業證 照、服務專線、服務單位及職稱、電子信箱或Line帳號等),經當 事人同意後執行機關得置於網站公開宣導,俾利媒合本市具有重建 需求之社區住戶逕為洽訪。
  • 陸、培訓機構之作業規範 一、培訓機構之遴選 (一)推動師培訓機構採公開遴選,凡有意願之專業機構、學校或團體, 得提具計畫書向執行機關申請評選為培訓機構,執行機關得成立評 選小組,就申請資格、計畫書進行審查及評選,經獲選後允其辦理 推動師之課程講習訓練事宜。 (二)既有培訓機構得提報新增公寓大廈進階課程計畫,經執行機關同意 後辦理訓練事宜。 二、授課講師資格培訓課程之講師應檢附授課同意書,並應符合下列資格 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講師以上職務,並就講授課程具相關科系教學 經驗者。 (二)從事都市更新、老屋重建、社區溝通、公寓大廈管理等相關專題研 究,並有專案報告書/著作,或大學校院與課程相關之課題研究,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具三年以上工作年資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之相關業 務人員或相關專業團體主管職位達三年以上者。 (四)其他具有相關專業實務經驗送交主管機關認可者。但「危老推動師 輔導案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實務」之課程師資,限於執行機關內從 事相關案件審查人員,或曾辦理輔導案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各五案 以上實務經驗者。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實務」、「建築物外牆安全 診斷檢查及申報作業實務與修繕補助」課程師資,應具有公共安全 申報簽證或外牆申報檢查資格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課程教材與教學場地 (一)培訓機構應依本計畫揭示之課程內容詳予規劃、編寫教材內容,並 送執行機關備查後,責由培訓機構自行印製。 (二)培訓講習之教學場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與消防法規之教學、講 習、會議或集會之空間。 四、公告開班報名資訊 培訓機構應將講習訓練之課程內容、上課時數、報名及收費方式等相 關事項,於講習前十日刊登於機構網站公告周知,並與執行機關網站 建立資訊連結。每梯次參訓人員上限不得超過一五○名;報名人數達 五○名以上者,應即開課。 五、推動師培訓講習及證件換(補)發收費基準 (一)推動師培訓講習收費基準:培訓機構應就教材編撰、結業證明書、 學員 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代辦午餐、行政事務、交通、宣導、 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公告、相關行政事務等費用,覈實編製經費 預算表,向報名參訓之學員收費,但每梯次課程時數二一小時,每 人以新臺幣三五○○元為限;課程時數一五小時,每人以新臺幣三 ○○○元為限;課程時數一四小時,每人以新臺幣二九○○元為限 ;課程時數一二小時,每人以新臺幣二五○○元為限;課程時數七 小時,每人以新臺幣二○○○元為限。 (二)推動師證件換(補)發收費基準:培訓機構受理推動師申請認可證 或識別證之換發或補發,得酌收行政作業費,但每件收費最高額度 以新臺幣二○○元為限。 六、培訓課程品質管考 (一)培訓機構應成立教學工作小組,設置班主任並具備專責服務人員, 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服務等事宜,並隨時巡視參訓學員上課簽到 (退)等情形。 (二)參訓學員必須全程參與,不得請假,如有遲到或早退超過一五分鐘 者,該節視同曠課,應不允參加結訓測驗;如發現委由他人代理上 課或簽到(退)情事者,撤銷其參訓資格。 (三)結訓測驗由各培訓機構自行命題,測驗過程應嚴格執行考場秩序, 不得舞弊,舞弊者以零分計算。測驗成績達八○分以上者,由培訓 機構發給講習合格證明,並於當梯次講習結束後二○日內造冊,送 主管機關備查。測驗成績未達八○分之學員,培訓機構得安排補考 ,但補考以一次為限。 (四)結訓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學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 生年月日、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相關專業證照號碼、講習 合格證明字號等基本資料,併同推動師聲明書、上課簽到(退)紀 錄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紙本資料責由培訓 機構自行保管至少三年。 (五)培訓機構應協助主管機關製作、補發或換發推動師之認可證及識別 證(均附相片),並經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各推動師收執。
  • 玖、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一、推動師資格之撤銷或廢止 推動師之參訓報名資料、輪值危老重建工作站、報備輔導社區、申請 輔導推動費案件,嚴禁虛偽造假、任由他人冒名頂替、冒用他人身份 等情事,或經查證涉有違反消極資格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 止其推動師資格,並不得經由回訓回復資格,且不予核給輔導推動費 ;如已撥款,得要求全額繳回或核扣部分輔導推動費;經通知限期繳 回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推動師業務違失之書面警告推動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 處以書面警告,受書面警告累計達三次者,廢止其推動師認可證。 (一)假借政府機關名義散發文宣品或進行住戶洽訪。 (二)提供民眾錯誤資訊、法令或資料等。 (三)利用公開說明會場合宣導非該場次主軸項目誤導民眾。 三、培訓機構違失之書面警告及解任 (一)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違失情節輕重,予以書 面警告或記缺點: 1.參訓學員資格不符本計畫規定者。 2.課程師資、課程教材未依規定於開課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者。 3.未依規定於當梯次講習結束後二○日內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者。 4.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認違失情節應予書面警告或 記缺點者。 5.培訓機構自第一次遭書面警告之日起,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二次者 ,應記缺點一次。 (二)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解除其委任: 1.自第一次遭記缺點起,一年內累計遭記缺點達五次者。 2.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未妥善保護參訓人員之個人資 料有洩漏個資致生訟累,經查有具體事實者。 3.依本計畫發給之講習結業證書,經查涉有虛偽不實者,得撤銷或 廢止該推動師資格並究責。 4.未依本計畫第肆點及第伍點之規定開設課程。 5.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認確實有違失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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