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涉及之業務,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景觀作物種植申請案 受理及核定、景觀作物種植申請案使用土地現勘、景觀作物成 活率實地勘查、景觀作物種植獎勵金核發、申領清冊造冊及撥 款等事宜。 (二)申請土地所在之本市區公所:景觀作物種植申請案使用土地現 勘及景觀作物成活率實地勘查等事宜。 (三)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景觀作物種植申 請案使用土地現勘及景觀作物成活率實地勘查等事宜。 (四)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景觀作物種植申請案使用土地現勘、景觀作物種子採購及提供 、景觀作物成活率實地勘查及提供相關種植技術專業諮詢等事 宜。
- 十、景觀作物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景觀作物成活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 頃核發新臺幣(以下同)十二萬元獎勵金。 (二)景觀作物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 核發十萬五千元獎勵金。但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 (天災、戰爭、暴亂及禁運等),致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仍核發十二萬元獎勵金。 (三)核定種植面積未達一公頃部分,按前二款規定依比例核發。 為鼓勵實際耕作人加強田間管理,工務局得邀請具農業或景觀專長之 三位專家學者,依景觀作物生長及環境維護狀況予以評核。評核結果 為 A等級,每一公頃核發予實際耕作人一萬元獎勵金;評核結果為 B 等級,每一公頃核發予實際耕作人五千元獎勵金;評核結果為 C等級 ,不另核發獎勵金(評核表詳如附件九);核定種植面積未達一公頃 部分,加發獎勵金依評核結果按比例核發。如實際耕作人為二人以上 ,田間管理獎勵金按人數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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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園字第1113012960號令修正發布第2、10點條文;並自111年5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