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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30242號函修正第4、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四、本府各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專任法制人員之任免遷調事項: (一)涉及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應經甄審(選)之職務者,出缺職務擬外補時,應將 甄選條件會請法務局表示意見,並得於甄選面試時請法務局指派人員參加。 (二)核發異動人員派令或聘僱用通知函應副知法務局,並於人員異動完成後三日內依 第五點規定更新資訊。
  • 九、法務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法務局以外本府各機關所屬專任法制人員之成績評核: (一)評核時程: 1.平時成績評核:每年六月辦理。 2.年終成績評核:每年十一月辦理。 (二)評核方式: 1.評核區分為初評及複評。 2.初評:由法務局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紀錄建 議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建議表)所列項目,依具體受評事實評定之。 3.複評:由法務局局長指定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法務局 單位主管召開會議審議初評等級(評分),並得以決議方式變更之。 (三)評核結果處理方式: 1.法務局應將核定之建議表以密件函送專任法制人員所屬機關首長,作為本府各 機關管理、督導及年終考績之參考。 2.專任法制人員經年終成績評核列 C、 D、 E級(評分未滿八十分)者,應參加 第七點規定之訓練課程至少二十小時,並由其所屬機關列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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