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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法綜字第1103046796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九、法務局應依下列規定於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辦理法務局以外 本府各機關所屬專任法制人員之成績評核: (一)評核時程: 1.平時成績評核:每年六月辦理。 2.年終成績評核:每年十一月辦理。 (二)評核方式: 1.評核區分為初評及複評。 2.初評:由法務局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年 終成績評核建議表(附表一)所列項目,依具體受評事實評 定之。 3.複評:由法務局局長指定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一人擔任召 集人,召集法務局單位主管召開會議審議初評等級(評分) ,並得以決議方式變更之。 (三)評核結果處理方式: 1.法務局應將核定之評核成績傳送專任法制人員所屬機關首長 ,作為本府各機關管理、督導及年終考績之參考。 2.專任法制人員經年終成績評核列 C、 D、 E級(評分未滿八 十分)者,應參加第七點規定之訓練課程至少二十小時,並 由其所屬機關列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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