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補助對象: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或監護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將未滿三歲兒童送請本市協力照顧單位照顧 ,且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 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得申請協力照顧補 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二)前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實際照顧且負擔托育費用之父 或母一方提出申請: 1.父或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或母一方受一年以上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宣告,且 在執行中。 3.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
- 十一、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於規定時間內備齊所有申請文件提出申請,以免延誤補 助審核時間,影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異動事實十五日內與協力照顧托 育人員或托嬰中心填寫異動通報單,主動向本局陳報異動: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兒童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本市。 3.實際收費低於兒童當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及本補助等 托育性質相關之補助總額者。 4.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對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重新協議或 酌定。 6.受補助兒童停托、轉托或當月請假超過十五日以上。 7.協力照顧托育人員資格提升或轉換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8.申請人身分別、請領其他補助及帳戶變更等。 (三)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幼兒園學費補助或臺北市友善托育 補助,查有重複請領即停止補助,並應繳回重複期間之補助款。 日後符合申請資格者,須重行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或協力照顧單位應配合訪視,不得拒絕,違者停止補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 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 或一部: 1.以詐欺(如未實際送托兒童)、提供不實資料(如托育契約)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 2.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局要求之資料。 3.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4.兒童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本市。 5.實際收費低於兒童當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及本補助等 托育性質相關之補助總額者。 6.兒童經出養、認領或重新協議、法院酌定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 7.申請人未將本補助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 (六)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時,本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有應追回已 撥付本補助之情形時,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 者,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本局得按月扣抵至溢領金 額繳清為止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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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153113695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11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