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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53085661號函修正第5、6、11、14點條文;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 五、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以總班級數區分如下: (一)教師兼任主任:十二班以下,二節;十三班以上,零節。 (二)教師兼任組長:三十六班以下,八節;三十七至六十班,六節;六 十一至七十二班,四節;七十三班以上,二節。 (三)教師兼任導師:十四節,另加晨光導師時間二點五節。 (四)教師(科任):十九節。
  • 六、本市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應依「臺北巿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及減授課節 數標準」辦理。 特殊教育班召集人每週減授課節數,應依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 礙資源班運作原則及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資源班運作原則辦 理。
  • 十一、教師兼任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及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學前及國小 分團之輔導員,其每週減授課節數由本局另函通知。
  • 十四、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編制人數,總班級數六班以下,置兼任輔導教 師二人;總班級數七班以上,依教育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 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附件「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 準表」規定。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 超過教師兼主任之基本授課節數排課。 學校設有專任輔導教師者,兼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減授課時數四節 ;未設有專任輔導教師者,兼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減授課時數六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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