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各機關之財產管理作業情形及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之督導成效,由財政局訂定評核項 目,於每年六月及十一月底前,分別辦理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管理成效評核,並將其 結果送交各機關首長作為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年終考績評擬之參考。 各機關執行成效以八十五分為基本分,財政局得視各機關之財產管理作業情形及類一條 鞭財產管理人員之督導成效予以加、減分;成績低於八十分者,財政局得要求該機關檢 討其原因並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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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50
臺北市政府類一條鞭財產管理人員管理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財產字第1083000504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