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實驗學校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原則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未申請連任之現職校長、未獲連 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長之遴選審議。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 六條資格之一者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其中參與國民中 、小學校長遴選階段者,須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及介聘辦法所訂定須經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合格,並經 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發給證書,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之 規定。 實驗學校各年度依上開遴選作業程序辦理,並得視當年度學校出缺情 形,由遴委會討論決定之。 前三項各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時,遴委會得徵詢 合於各該學層校長任用資格或曾任校長者同意,依本要點之作業程序 推薦為該校校長人選。 前款各階段於辦理遴選審議後,教育局即公告該階段遴選結果,及次 一階段出缺學校名單。
- 八、遴委會召開遴選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教育局對於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核之評鑑報告(視導資料、績 效評鑑資料等)。 (二)候用校長之儲訓評量考核資料。 (三)校長候選人提供之申請文件。 (四)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之內容。 (五)遴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之實地訪評報告或說明。 遴委會不得受理前項各款以外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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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中字第1103025365號函修正第6、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