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本中心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受僱者: 申訴專線電話: 02-27258638 申訴專用傳真: 02-27234307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 ai-10040@mail.taipei.gov.tw 專責處理單位:本中心人事機構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
- 八、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工作或就學之 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可取得之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 正。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之性騷擾申訴,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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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7-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奉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首長核准下達修正第6、8點條文;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