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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臺北市就業服務處(112)北市就服人字第1123013122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六、本處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並 以電子郵件寄送受僱者: 申訴電話: 02-23085371 申訴傳真: 02-23085372 申訴電子信箱: go_eso@gov.taipei 專責處理單位名稱:本處人事單位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本處內部管道申訴外, 亦得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
  • 七、本處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不論是否提出申訴,均將採取立即且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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