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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臺北市就業服務處(112)北市就服人字第1123032510號函修正第1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十一、本處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雇主及 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委員會置委員 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 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本委員會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 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至少應有三分之二委員為外 部專家學者。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議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之決定。 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調查人員除不得 由本處人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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