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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2、11點條文;並公告下達生效
  • 二、本要點適用於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遭遇前揭適用性別工作 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但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者,不適用本要點。性侵害犯罪部分,除申訴程序外,準用本要點相 關規定。
  • 十一、本處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 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 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 五人,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其中女性代表不 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調查人 員除不得由本處人員擔任外,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派遣勞工如於執行職務遭受性騷擾時,本處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 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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