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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7-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規字第10930589511號令修正發布第2、6、8點條文;並自109年6月11日起生效
  • 二、申請人、納管範圍及對象 (一)納管範圍: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以北農業區、大度路以南公共設施用地(不含自 然公園)、洲美農業區及洲美堤防用地、抽水站用地(詳圖 1)。 (二)納管對象:屬 10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有違章建築或違反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自治條例之違規使用基地,且供營業使用者。 (三)申請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六、保證金 為確保申請人依計畫內容執行,減少環境污染、確保公共安全及提升環境美化,申請人 應依下列方式繳納保證金: (一)保證金 1.計算金額=建築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 5%,並依 下列保證金之級距繳納: (1)計算金額30萬元以下者,繳納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 (2)計算金額超過30萬元未達 100萬元者,依實際計算金額繳納保證金。 (3)計算金額 100萬元以上者,繳納保證金新臺幣 100萬元。 2.納管對象自臨接計畫道路側或臨接綠地側留設 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詳圖 2) ,於基地使用計畫載明,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核通過者,保證金得減半 。 (二)保證金繳納方式 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為之。 (三)保證金返還 1.納管期限( 111年12月31日)屆至,由本府主動無息發還保證金予申請人。 2.於納管期間營運終止時,申請人向本府申請返還保證金,經本府相關單位確認 未造成地區環境污染後,由本府無息發還保證金。 (四)其他 申請人違反本計畫內容或違反相關法令,造成地區環境污染,應主動配合本府主 管機關辦理改善,未於限期內改善者,本府得動用保證金辦理改善。如有不足, 本府得向申請人求償。
  • 八、其他 (一)納管對象未於 109年 6月30日前依本計畫申請納管,本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納管對象於納管期間內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或違反公眾利益者, 本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營業使用項目或申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申請人應經本府同意始得變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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