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執行方式 一、由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擇定無證攤販之執行場域及規劃 執行內容後,先行提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攤販問題工 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決議,再交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 辦理。 二、本市臨時攤販集中場(以下簡稱 A 類)內無證攤販 為積極有效管理合法場域內攤販,無證攤販以造冊納管及持續要求配 合本府政策方式處理,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一)規劃期程 預計每年執行四處,市場處得視實際執行情況提報工作小組決議, 調整執行內容及處理期程。 (二)執行步驟 1.擇定執行場域及規劃執行內容後,先行提報工作小組決議。 2.無證攤販應加入該臨時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參與自理組織運作 ,進行自主管理。另自理組織應於整頓前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 程、會員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間 、攤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市場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 相關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日內函送市場處核定。 3.市場處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整頓,要求無證攤販遵守現行 A 類規範及本府規定之其他事項。 4.A 類無證攤販應配合本府政策推動,使用非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食品業者登錄、夜市食材登錄、菜單多語標示、無現金交易及 其他本府政策,不配合者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5.市場處排定各 A 類辦理期程,配合所定營業規範,提報工作小 組中審議工作成果(含檢討執行情形、處理方式及內容等)。 (三)管理方式 1.市場處提供 A 類自理組織會員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由本府各相 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2.確認攤販設攤範圍後,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攤販營業標線 ,標線劃設後攤販越線(含突出物)營業由本府警察局逕依權責 辦理。 3.各項推動專案與評比表現不佳之 A 類,由市場處邀集本府各相 關機關加強聯合稽查。 (四)無商機者公告廢止 臨時攤販集中場經查核已無商機(即攤販數少於二十攤),得提報 工作小組決議存廢事宜。 三、本市二十攤以上無證攤販聚集區(以下簡稱 B 類) 因 B 類數量眾多且樣態複雜,在考量 B 類攤販生計下,本府以兼 顧「消防」、「交通」、「環境」、「衛生」及「營業秩序」為前提 ,訂立相關規範,先擇定場域試辦,並以試辦場域成果作為示範標的 ,公告 B 類自行申請專案納管之作業程序及落日條款,以分批方式 處理所有 B 類,凡申請專案納管且配合本府訂定相關規範之場域, 於專案納管期間暫不取締。 (一)規劃期程 1.現影響公共工程(已排期程改建或整修之本市公有零售市場、公 有批發市場或其他公共工程)之 B 類排定期程由本府各相關機 關逕依權責辦理。 2.一百零九年擇定試辦場域,研擬相關規劃進行試辦。 3.一百一十年公告 B 類申請專案納管之作業程序及落日條款(指 B 類自理組織至遲應於一百一十二年底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 請專案納管,但因配合鼠類防治政策提升場域環境衛生規劃需求 者,申請日得展延至一百一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4.由本府依 B 類自理組織申請專案納管順序排定處理期程。 (二)執行步驟 1.步驟一:一百零九年擇定場域試辦 (1)研擬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先行提報工作小組決議。 (2)無證攤販應加入該場域自理組織(無成立自理組織者應自行籌 組),參與自理組織運作,進行自主管理。另自理組織應於整 頓前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程、會員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 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間、攤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市場 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相關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 日內函送市場處核定。 (3)市場處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整頓,要求無證攤販遵守本府 擬定之 B 類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本府規定之其他事項,並 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4)本府各相關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5)B 類攤販應配合本府政策推動,使用非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食品業者登錄、夜市食材登錄、菜單多語標示、無現金交易及 其他本府政策,不配合者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6)試辦執行情形提報工作小組中審議工作成果(含檢討執行情形 、處理方式及內容等)。 2.步驟二:公告申請及落日條款 (1)一百一十年公告 B 類申請專案納管之作業程序,由 B 類自 理組織以書面方式申請專案納管。 (2)申請對象以經市場處一百零八年盤點B類自理組織為限,依「 管地」、「管人」及「管秩序」方式訂定規範。 A.管地:規劃 B 類範圍,並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 導原則,留設消防安全所需道路淨寬,並規範攤販營業範圍 及留設所需人車空間。 B.管人:須成立自理組織,並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程、會員 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間、攤 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市場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 相關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日內函送市場處核定。 C.管秩序:規範攤販營業時間及攤販總量,並依攤販五要訂定 營業規範,配合本府政策推動。 (3)申請期限至一百一十二年底,除因配合鼠類防治政策提升場域 環境衛生規劃需求,展延至一百一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情形外 ,未提出申請專案納管之 B 類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 理。 3.步驟三:市場處依 B 類自理組織向本府申請專案納管之順序排 定處理期程,並排除現行影響公共工程之場域。 (三)管理方式 1.市場處提供 B 類自理組織會員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由本府各相 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2.確認攤販設攤範圍後,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攤販營業標線 ,標線劃設後攤販越線(含突出物)營業由本府警察局逕依權責 辦理。 3.市場處不定期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聯合稽查。 4.不遵守本府擬定之 B 類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本府規定之其他 事項、本府政策推動者,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四)退場機制 1.計點制 整頓後於一年內發生三次重大食安或消保問題,得終止輔導,並 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2.街區居民聯署過半 B 類如遇有街區居民(以場域範圍門牌數計)聯署過半提案該處 不得擺設攤販,並經由區公所辦理投票過半(以場域範圍內設籍 數計)通過後,得終止輔導,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 3.本市建設需要、環境變遷及公共利益考量 B 類如影響本市公共工程或鄰近各市場改建案,或有本市建設需 要、環境變遷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等相關因素,得終止輔導,並由 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目標
作為及規範
權責機關
道路要通暢
1.須依會勘結論留設道路範圍,無專案規劃者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辦理。
2.確認攤販設攤範圍後,劃設攤販營業標線,攤販攤架及設備不得越線(含突出物)。
3.非自理組織成員或違反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者,或營業時段外經民眾檢舉違規者,予以開單取締或沒入攤(棚)架。
市場處
警察局
消防局
交通管制工程處
環境要清潔
1.推動使用非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垃圾分類處理、廢油及廚餘回收。
2.營業環境保持清潔,定期清洗水溝及道路,並配合本府環保相關規範。
3.自理組織須設置公用垃圾桶供民眾使用。
4.自理組織須要求 B 類內攤販遵守下列規範:
(1)垃圾桶及廚餘桶設置及垃圾清運。
(2)營業結束後整體攤位環境清理。
(3)重油污及空氣污染之攤販須裝設相關環保設備。
5.環境污染及噪音管制之取締及違規攤架等生財器具之清運。
6.其餘相關環保法規督導事宜。
環境保護局
食品要衛生
1.食品衛生及食品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2.攤販落實攤商食品標示及衛生,並依自主檢查表自主管理。
3.其餘相關衛生法規督導事宜。
衛生局
消防要安全
1.落實每半年辦理一次消防演練及消防自衛編組機制。
2.其餘相關消防法規督導事宜。
市場處
消防局
組織要健全
1.落實組織任務編組並由專人負責會務。
2.成立自理組織並定期召開會員大會。
3.定期提送收支報表並公布周知。
4.應配合政策推行參與(例如清潔週、教育訓練、配合相關局處稽查作業等)。
5.辦理敦親睦鄰的措施(例如獎學金、垃圾回收等)。
6.自理組織落實自主管理,並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程、會員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間、攤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市場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相關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日內函送市場處核定。
市場處
- 參、執行方式 一、由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擇定無證攤販之執行場域及規劃 執行內容後,先行提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攤販問題工 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決議,再交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 辦理。 二、本市臨時攤販集中場(以下簡稱 A 類)內無證攤販 為積極有效管理合法場域內攤販,無證攤販以造冊納管及持續要求配 合本府政策方式處理,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一)規劃期程 預計每年執行四處,市場處得視實際執行情況提報工作小組決議, 調整執行內容及處理期程。 (二)執行步驟 1.擇定執行場域及規劃執行內容後,先行提報工作小組決議。 2.無證攤販應加入該臨時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參與自理組織運作 ,進行自主管理。另自理組織應於整頓前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 程、會員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間 、攤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市場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 相關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日內函送市場處核定。 3.市場處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整頓,要求無證攤販遵守現行 A 類規範及本府規定之其他事項。 4.A 類無證攤販應配合本府政策推動,使用非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食品業者登錄、夜市食材登錄、菜單多語標示、無現金交易及 其他本府政策,不配合者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5.市場處排定各 A 類辦理期程,配合所定營業規範,提報工作小 組中審議工作成果(含檢討執行情形、處理方式及內容等)。 (三)管理方式 1.市場處提供 A 類自理組織會員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由本府各相 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2.確認攤販設攤範圍後,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攤販營業標線 ,標線劃設後攤販越線(含突出物)營業由本府警察局逕依權責 辦理。 3.各項推動專案與評比表現不佳之 A 類,由市場處邀集本府各相 關機關加強聯合稽查。 (四)無商機者公告廢止 臨時攤販集中場經查核已無商機(即攤販數少於二十攤),得提報 工作小組決議存廢事宜。 三、本市二十攤以上無證攤販聚集區(以下簡稱 B 類) 因 B 類數量眾多且樣態複雜,在考量 B 類攤販生計下,本府以兼 顧「消防」、「交通」、「環境」、「衛生」及「營業秩序」為前提 ,訂立相關規範,先擇定場域試辦,並以試辦場域成果作為示範標的 ,公告 B 類自行申請專案納管之作業程序及落日條款,以分批方式 處理所有 B 類,凡申請專案納管且配合本府訂定相關規範之場域, 於專案納管期間暫不取締。 (一)規劃期程 1.現影響公共工程(已排期程改建或整修之本市公有零售市場、公 有批發市場或其他公共工程)之 B 類排定期程由本府各相關機 關逕依權責辦理。 2.一百零九年擇定試辦場域,研擬相關規劃進行試辦。 3.一百一十年公告 B 類申請專案納管之作業程序及落日條款(指 B 類自理組織至遲應於一百一十二年底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 請專案納管,但因配合鼠類防治政策提升場域環境衛生規劃需求 者,申請日得展延至一百一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4.由本府依 B 類自理組織申請專案納管順序排定處理期程。 (二)執行步驟 1.步驟一:一百零九年擇定場域試辦 (1)研擬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先行提報工作小組決議。 (2)無證攤販應加入該場域自理組織(無成立自理組織者應自行籌 組),參與自理組織運作,進行自主管理。另自理組織應於整 頓前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程、會員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 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間、攤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市場 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相關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 日內函送市場處核定。 (3)市場處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整頓,要求無證攤販遵守本府 擬定之 B 類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本府規定之其他事項,並 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4)本府各相關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5)B 類攤販應配合本府政策推動,使用非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食品業者登錄、夜市食材登錄、菜單多語標示、無現金交易及 其他本府政策,不配合者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6)試辦執行情形提報工作小組中審議工作成果(含檢討執行情形 、處理方式及內容等)。 2.步驟二:公告申請及落日條款 (1)一百一十年公告 B 類申請專案納管之作業程序,由 B 類自 理組織以書面方式申請專案納管。 (2)申請對象以經市場處一百零八年盤點B類自理組織為限,依「 管地」、「管人」及「管秩序」方式訂定規範。 A.管地:規劃 B 類範圍,並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 導原則,留設消防安全所需道路淨寬,並規範攤販營業範圍 及留設所需人車空間。 B.管人:須成立自理組織,並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程、會員 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間、攤 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市場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 相關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日內函送市場處核定。 C.管秩序:規範攤販營業時間及攤販總量,並依攤販五要訂定 營業規範,配合本府政策推動。 (3)申請期限至一百一十二年底,除因配合鼠類防治政策提升場域 環境衛生規劃需求,展延至一百一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情形外 ,未提出申請專案納管之 B 類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 理。 3.步驟三:市場處依 B 類自理組織向本府申請專案納管之順序排 定處理期程,並排除現行影響公共工程之場域。 (三)管理方式 1.市場處提供 B 類自理組織會員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由本府各相 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2.確認攤販設攤範圍後,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攤販營業標線 ,標線劃設後攤販越線(含突出物)營業由本府警察局逕依權責 辦理。 3.市場處不定期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聯合稽查。 4.不遵守本府擬定之 B 類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本府規定之其他 事項、本府政策推動者,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四)退場機制 1.計點制 整頓後於一年內發生三次重大食安或消保問題,得終止輔導,並 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2.街區居民聯署過半 B 類如遇有街區居民(以場域範圍門牌數計)聯署過半提案該處 不得擺設攤販,並經由區公所辦理投票過半(以場域範圍內設籍 數計)通過後,得終止輔導,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 3.本市建設需要、環境變遷及公共利益考量 B 類如影響本市公共工程或鄰近各市場改建案,或有本市建設需 要、環境變遷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等相關因素,得終止輔導,並由 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目標
作為及規範
權責機關
道路要通暢
1.須依會勘結論留設道路範圍,無專案規劃者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辦理。
2.確認攤販設攤範圍後,劃設攤販營業標線,攤販攤架及設備不得越線(含突出物)。
3.非自理組織成員或違反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者,或營業時段外經民眾檢舉違規者,予以開單取締或沒入攤(棚)架。
市場處
警察局
消防局
交通管制工程處
環境要清潔
1.推動使用非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垃圾分類處理、廢油及廚餘回收。
2.營業環境保持清潔,定期清洗水溝及道路,並配合本府環保相關規範。
3.自理組織須設置公用垃圾桶供民眾使用。
4.自理組織須要求 B 類內攤販遵守下列規範:
(1)垃圾桶及廚餘桶設置及垃圾清運。
(2)營業結束後整體攤位環境清理。
(3)重油污及空氣污染之攤販須裝設相關環保設備。
5.環境污染及噪音管制之取締及違規攤架等生財器具之清運。
6.其餘相關環保法規督導事宜。
環境保護局
食品要衛生
1.食品衛生及食品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2.攤販落實攤商食品標示及衛生,並依自主檢查表自主管理。
3.其餘相關衛生法規督導事宜。
衛生局
消防要安全
1.落實每半年辦理一次消防演練及消防自衛編組機制。
2.其餘相關消防法規督導事宜。
市場處
消防局
組織要健全
1.落實組織任務編組並由專人負責會務。
2.成立自理組織並定期召開會員大會。
3.定期提送收支報表並公布周知。
4.應配合政策推行參與(例如清潔週、教育訓練、配合相關局處稽查作業等)。
5.辦理敦親睦鄰的措施(例如獎學金、垃圾回收等)。
6.自理組織落實自主管理,並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程、會員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間、攤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市場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相關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日內函送市場處核定。
市場處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8-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市字第1153017325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溯及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