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辦理項目 : 一、辦理長期照顧社區宣導活動。 二、發掘社區中有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失能個案。 三、提供複雜性個案服務。 四、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五、辦理健康促進、家庭照顧者支持活動及延緩失能實證性方案。 六、辦理生命教育、死亡識能活動,推廣臨終關懷及安寧教育。
- 拾、核銷、督導、輔導與考核: 一、核銷: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二)核銷時應檢具相關資料,並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本局並得派員查核。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申請單位應本 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已核定之單位若實際效益未達預期效益百分八十,本局得 依比例核銷核定補助金額。 (五)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檢送核銷資料至本局辦理核銷。 二、督導、輔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須受本局不定期檢核考查,並配合辦理相 關事項,檢核結果及配合情形將作為隔年補助款核定之依 據: 1.每月確實紀錄服務情形,並於次月五日前填報執行成果 月報表。 2.參與臺北市政府或本局聯繫會議及教育訓練等相關活動 ,以利未來政策規劃與推動。 3.配合本局辦理核銷等行政作業。 (二)受補助單位購置之設施設備,應善盡保管之責,登錄財產 目錄,並於適當位置貼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 財產編號」字樣。 (三)本局補助設施設備費之單位,營運未滿三年有停辦情形者 ,其接受補助設施設備之經費應按未使用月份比例繳回本 局。 (四)各單位核定補助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若執 行期間計畫內容有特殊原因須調整或補助經費項目變動時 ,應事先敘明理由函報本局並經核准後方可辦理。 (五)受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 合,本局不追加補助。 (六)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 使用、經費有虛報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者,本局得視 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 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得停止受理其補助申請一至 三年。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申請人(含法人、機構、 團體或學校等)就本補助案,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人非屬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者,則免填附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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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36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整合照顧服務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老字第1103004390號令修正發布第4、10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