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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2-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11)動保人字第1116015432號函修正第7、8點條文;增訂第23點條文;原第23點條文遞移為第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七、動保處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 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八、動保處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申 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 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之女性 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時,動保處 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 當事人。
  • 二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若有牴觸性別工作平 等法者,牴觸無效。
  • 二十四、本要點由處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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