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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6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12518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 二、申請使用展演點從事街頭展演活動者,應於「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 展演申請平台」網站(以下簡稱平台網站)登記成為街頭藝人取得證 件編號為使用帳號,登入會員後進行展演場地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取 得展演點抽籤資格: (一)展演點開放使用時段為週一至週五(晚間時段六時至十時)、 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下午時段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晚 間時段六時至十時)。 (二)信義及西門徒步區受理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 之現場表演、創作藝文活動申請,各展演點開放申請之展演類 別說明如附圖一、附圖二。 (三)展演內容非屬一般常見展演型態,或所使用之表演工具及方式 有造成公共意外、妨礙公眾安寧或環境衛生等疑慮時,本局得 要求申請人事前提供展演影片或進行預演後,決定是否許可場 地申請。 (四)申請人一時段僅能申請一場地(含參與團體展演活動)。 (五)展演點之同一時段如有二組以上申請人申請,以電腦抽籤方式 決定許可使用之申請人(含備取二組)。 (六)信義徒步區下列展演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 B、 C 、 G、 K、 L供表演藝術類使用, A、 I、 J供表演藝術類( 音樂類)使用 ;展演點 D、 E、 F、 H、 M為輪演區,一時段 一次抽三組(及備取二組)供表演藝術類輪流使用;展演點 1 至28號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供視覺藝術及工藝藝術 類使用。 (七)西門徒步區下列展演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 B、 C 、 E供表演藝術類使用, F供表演藝術類(音樂類)使用;展 演點 A、 D為輪演區,一時段一次抽三組(及備取二組)輪流 使用, A點供表演藝術類(非音樂類)使用, D點供表演藝術 類使用;展演點 1至14號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供視 覺藝術及工藝藝術類使用。 (八)信義徒步區之展演點 B、 C、 D、 E、 F、 G、 H、 J、 K、 L 、 M及西門徒步區之展演點 C、 E、 F不受理爵士鼓類申請 展演。 (九)經本局公告申請結果後,申請人如需取消使用展演點,應於公 告之次日下午五時前辦理。經取消之展演點由備取申請人依序 遞補。 經許可之展演者展演當日未到,逕由備取申請人依序遞補。 (十)無人登記之展演點或展演時段起始三十分鐘後,正備取申請人 未到或展演提前結束,則由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現場候補名單進 行臨時展演遞補。 (十一)為保障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申請人使用,每梯次保留不低於展 演總場次百分之三之名額。
  • 五、展演點每月分二梯次受理申請,申請時程如下: (一)第一梯次:每月一日凌晨十二時至三日下午五時止開放線上申 請當月下半月之展演點。 (二)第二梯次:每月二十一日凌晨十二時至二十二日下午五時止開 放線上申請次月上半月之展演點。
  • 六、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時程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申請人如有疑義應於 公布後次日起兩日內向本局提出,如遇假日則順延至工作日一天,逾 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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