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使用展演點從事街頭展演活動者,應於「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 展演申請平台」網站(以下簡稱平台網站)登記成為街頭藝人取得證 件編號為使用帳號,登入會員後進行展演場地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取 得展演點抽籤資格: (一)展演點開放使用時段為週一至週五(晚間時段六時至十時)、 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下午時段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晚 間時段六時至十時)。 (二)信義及西門徒步區受理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 之現場表演、創作藝文活動申請,各展演點開放申請之展演類 別說明如附圖一、附圖二。 (三)展演內容非屬一般常見展演型態,或所使用之表演工具及方式 有造成公共意外、妨礙公眾安寧或環境衛生等疑慮時,本局得 要求申請人事前提供展演影片或進行預演後,決定是否許可場 地申請。 (四)申請人一時段僅能申請一場地(含參與團體展演活動)。 (五)展演點之同一時段如有二組以上申請人申請,以電腦抽籤方式 決定許可使用之申請人(含備取二組)。 (六)信義徒步區下列展演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 B、 C 、 G、 K、 L供表演藝術類使用, A、 I、 J供表演藝術類( 音樂類)使用 ;展演點 D、 E、 F、 H、 M為輪演區,一時段 一次抽三組(及備取二組)供表演藝術類輪流使用;展演點 1 至28號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供視覺藝術及工藝藝術 類使用。 (七)西門徒步區下列展演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 B、 C 、 E供表演藝術類使用, F供表演藝術類(音樂類)使用;展 演點 A、 D為輪演區,一時段一次抽三組(及備取二組)輪流 使用, A點供表演藝術類(非音樂類)使用, D點供表演藝術 類使用;展演點 1至14號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供視 覺藝術及工藝藝術類使用。 (八)信義徒步區之展演點 B、 C、 D、 E、 F、 G、 H、 J、 K、 L 、 M及西門徒步區之展演點 C、 E、 F不受理爵士鼓等鼓類 申請展演。 (九)經本局公告申請結果後,申請人如需取消使用展演點,最遲應 於展演前一日至平台網站辦理取消。經取消之展演點由備取申 請人依序遞補。 經許可之展演者展演當日未到,逕由備取申請人依序遞補。 (十)無人登記之展演點或展演時段起始三十分鐘後,正備取申請人 未到或展演提前結束,則由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現場候補名單進 行臨時展演遞補,惟信義徒步區 A、 B點位不予開放現場候補 。 (十一)為保障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申請人使用,每梯次保留不低於展 演總場次百分之三之名額。
- 四、申請人從事團體展演活動,應推派代表申請場地,申請時應取得每位 展演者同意並提供每位展演者之登記證編號,展演時每位展演者皆應 配戴或揭示街頭藝人證件。 表演藝術類每場次團體展演人數不得超過五人;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 術類每場次團體展演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團體展演現場出席人數應達全團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可進行展演; 如為二人團體則二人皆須到場才可進行展演。
- 十、申請人違反下列事項,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後未立即改善,註記 其違規情形於違規紀錄表,兩徒步區分別計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註記,其第三 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取得展演點使用許可後,擅自將時段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 供他人使用。 2.未獲展演點使用許可逕自使用(含未於備取、現場候補名單 內逕自使用) 3.展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展演點使 用許可不相符。 4.展演音量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所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 。 5.攤位大小不符合規定。 6.設備道具阻擋通行或影響周遭環境、遮蔽建築物出口或消防 設備。 7.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 或商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 予復原或不清運垃圾。 8.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或其他收費方式。 9.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 10.展演活動影響公共展演空間之一般使用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許 可之活動。 11.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 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展演活動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 生或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 2.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 3.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或致生管理機 關損害之情事。 4.使用具殺傷力、危險性之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 其他危險物品、動物。 (三)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後,正取之展演者未依第二點第(九)款 規定取消而於展演當日無故未使用展演場地者,註記違規一次 ,首次註記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 六個月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如可證明因緊急事 故、疾病或戶外場地因雨無法展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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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23015791號令修正發布第2、4、10點條文;並自112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