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獎勵金核發條件及核發基準如下: (一)防疫旅館獎勵: 1.依防疫旅館成立期間及房間數規模,得分別領取獎勵金,獎 勵金額如下: (1)成立期間半年以下:獎勵金額新臺幣(下同)四萬元。 (2)成立期間超過半年至一年以下:獎勵金額六萬元。 (3)成立期間超過一年:獎勵金額八萬元。 (4)房間數五十間以下:獎勵金額四萬元。 (5)房間數超過五十間至一百間以下:獎勵金額六萬元。 (6)房間數超過一百間:獎勵金額八萬元。 2.本局依下列評分項目綜合評比防疫旅館,依積分高低依序核 定五家特優及十家優等之防疫旅館,經核定為特優之防疫旅 館,除前目之獎勵金外,得再發給獎勵金十萬元,核定為優 等之防疫旅館得再發給獎勵金四萬元: (1)有無違反臺北市政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防疫 旅宿檢核表:居家檢疫者或居家隔離者入住安排、門禁管 理及安全維護、房間及設備、環境清潔及消毒及廢棄物清 理、人員健康管理及注意事項等。 (2)有無違反法令之紀錄: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及 傳染病防治法各項獎懲或違規紀錄。 (3)有無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及活動:轉型成為加強版防疫專責 旅館、提供優惠房價、積極配合政府防疫宣傳活動、收住 居家隔離者及隔離治療之確診個案等。 (4)防疫旅館滿意度:住宿服務表現、客訴處理及消費爭議事 件。 (5)其他:平均住房率及公共安全事件等。 3.前目防疫旅館之評比時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防疫旅館評分表如附件 1。 4.防疫旅館依第二目規定經評比為相同積分者,本局再依序以 防疫旅館成立期間、房間數規模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護輔 導團審查意見評定優先次序。 (二)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獎勵:依成立期間,獎勵金額如下: 1.成立期間二十天以下:獎勵金額二萬元。 2.成立期間超過二十天至四十天以下:獎勵金額四萬元。 3.成立期間超過四十天:獎勵金額十萬元。 (三)第一款第一目防疫旅館成立期間之計算,自本局依前點第一款 核定日起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但當月十六日(含)後成 立者,當月不予計算。 (四)第二款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成立期間之計算,自本市疫情指揮 中心依前點第二款指定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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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17
臺北市防疫旅館及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產字第110304535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0年11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