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 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 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資料管理單位(或稱權責單位)為所屬業務與因業務執行而進行資 料蒐集、處理、利用資料之業務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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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秘字第1153000915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