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五、電子處理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資通安 全管理法施行細則、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臺北市政府資通 安全管理規定、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臺 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臺北市 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得參考國家資通安全 研究院所訂各項資訊安全參考指引辦理。 非電子處理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依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 等規定辦理。 本所得因應最新技術發展或資訊安全問題訂定技術指引。 各單位得因應負責業務特性自訂內部安全控制措施或管理細則。
- 四十四、個資事件發生後,各單位應儘速完成通報作業。通報對象包括本 所首長、秘書及上級權責單位;通報內容至少應包括通報人身分 、資料外洩或侵害方式、時間、地點、初估外洩或侵害個人資料 類別及數量、避免損害擴大處置等資訊;通報方式以電話或簡訊 為主,電子郵件為輔。 重大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 及演練辦法、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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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35、44點條文;並於同日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