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單位人員、相關機關 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二十六、本分局與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機關)交換運 用個人資料,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適用本要點其他 規定。
- 二十七、本章所稱交換運用,指本分局為與本府其他機關共同執行法定職 務,或協助本府其他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而以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名義蒐集個人資料,並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各 該本府其他機關。
- 二十八、本分局為辦理交換運用,應於蒐集個人資料前,確認所涉本府其 他機關之法定職務依據、特定目的、需提供之個人資料類別、利 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經簽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並簽報 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所定應確認事項,應於蒐集個人資料前,以本府名義明確告 知當事人。但有第十一點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 不在此限。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之交換運用,視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及本法施 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內部傳送。
- 四十五、個資事件發生後,各單位應儘速於知悉後一小時內完成通報本分 局作業。通報內容至少應包括通報人身分、資料外洩或侵害方式 、時間、地點、初估外洩或侵害個人資料類別及數量、避免損害 擴大處置等資訊;通報方式以電話或簡訊為主,電子郵件為輔。 重大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 變辦法、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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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秘字第1143084857號函修正第7、26~28、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