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經向 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範例,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本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預防、 糾正及補救義務,不因申訴不受理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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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