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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5、7點條文
  • 五、本處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受僱者。 申訴專線電話: 02-27599741轉7602 申訴專線傳真: 02-27599720 申訴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te_personal@mail.taipei.gov.tw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 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七、本處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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