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補助項目: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經費,用以辦理推廣志願服務活動。
-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退休協會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度「辦理推廣志願服務 活動經費運用計畫」及「辦理推廣志願服務活動執行進度表」 送本府人事處備查,其格式如附表一、二。 (二)退休協會辦理推廣志願服務活動,應於一個月前將活動計畫函 送本府人事處備查,其格式如附表三。 (三)補助經費均俟退休協會辦理活動完竣,並檢具相關經費核銷文 件函送本府人事處審查通過後核實撥付。
-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推廣志願服務活動費:應辦理淨山、淨野等環保服務或具公益 性質之為民服務及社會服務各項活動,並在補助範圍內購買志 工宣導品致贈參與活動之退休人員,活動地點應以本市為範圍 ,且不得以「一日遊」或「廟宇參訪」等號召,另於經費核銷 時依辦理場次檢附成果報告表、參加人員簽到表及服務活動成 果照片,其格式如附表四、五、六。 (二)退休協會辦理照護本府退休公教人員各項活動不得違反行政中 立及各項法令,如經查有上開情事,除追繳已核給之經費補助 外,並依當年度違反次數於次年度酌減經費補助,違反第一次 酌減次年度百分之三十經費補助、違反第二次酌減次年度百分 之六十經費補助、違反第三次次年度經費全數不予補助。
- 七、補助經費核銷程序: (一)退休協會於活動辦理結束一個月內,應填具原始憑證及領據、 支用明細表函送本處辦理核銷相關事宜,所附文件應符合補助 經費目的,申請內容須符合補助項目及相關規定,其格式如附 表七、八,且所有活動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核銷結案。上開相關資料影本應自行保存五年,以供相關機關 稽核之用。 (二)每年七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編製計畫執行成果半年報 表,對計畫執行情形進行檢討,如有執行落後情形,應分析落 後原因並提出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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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3001
臺北市政府補助台北市退休公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30140600號函修正第4~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