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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7539403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溯及103年10月9日起生效
  • 參、實施內容 一、收費方式:採事後認定方式開立繳款單,民眾於收到繳款單次日起14日內至指定地 點繳交「救護車使用費」,並掣給收費憑證。 二、收費金額:依據「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費基準」(附件 1)所定 基本應收費項目按次計資,每趟次救護勤務收取新臺幣 1,800元整,費用細項如下 : (一)基本費:新臺幣 800元。 (二)救護員費:新臺幣 1,000元( 2名 EMT-2)。 三、收費單位:由救護車設置機關(本府消防局)編列歲入預算及執行。 四、收費流程: (一)符合本計畫所定收費對象者,由負責救護之分隊隊員當場告知收費原因及金 額,事後回報本府消防局統一寄發繳款單(附件 2)。 (二)收費有疑義者須提報本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開會審議,若確認非屬緊急傷病 患,由本府消防局寄發繳款單。 五、繳費地點: (一)全省超商門市(7-11、全家、萊爾富、OK) (二)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 (三)銀行自動化設備(網路銀行、 ATM) (四)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號 3樓) 六、欠款催繳程序:逾繳款期限者,依規費法第20條規定徵收滯納金及利息,逾30日仍 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七、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作業方式: (一)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組長 1人,由本府消防 局遴派之;副組長 1人,由本府衛生局遴派之;另置組員 5人至 7人,任期 2 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由組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本府消防局代表 1至 2人 2.本府衛生局代表 1人 3.本府消防局醫療指導醫師 1人 4.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專科醫師 1人 5.本府社會局代表 1至 2人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1.疑義個案討論。 2.執行情形檢討。 (三)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組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組長因故不能出席時 ,指定副組長擔任主席。 (四)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組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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