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本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府法三字第09225729300號函頒布「臺北市 市區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應繳納道路使用費及保證金。 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市區道路,繳付「保證金」與「道路使用費」依下列 內容辦理:
- 一、保證金
使用道路面積 0.5 公頃以下 0.5-1公頃 1-2公頃 2 公頃以上 保證金 2 萬元 5 萬元 8 萬元 10萬元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9-2004
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市道路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交五字第0923515930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