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實習單位: 1.申請時依法設立登記於臺北市未滿八年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 、機構等。 2.依法立案或會址設於臺北市或可提供臺北市實習職缺之非營利組 織(NPO) 、非政府組織(NGO) 。 3.申請時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未滿八年之他縣市公司、工商行號、 法人、機構可提供臺北市實習職缺。 4.須提供每一實習青年每月實習時數達 64 小時以上之實習職缺, 實習單位應依據勞動部公告當年度之基本工資給薪,並依法為青 年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 繳。 (二)實習青年: 臺北市轄內各高中職、大專校院、研究所具學籍或戶籍設於臺北市 轄內之就讀全國高中職、大專校院、研究所具學籍之青年。
- 三、實習媒合方式: (一)實習單位須先申請,繳交實習單位參與申請表(如附件 1),並經 本局核准。 (二)實習單位須依本局指定方式公告職缺資訊。 (三)實習單位得自行面試、錄取實習青年,並向本局回報進用情況(應 於完成進用後 15 個日曆天內繳交實習單位聘用實習青年資料表, 如附件 2)。
- 四、實習單位補助項目、標準及期間: (一)補助項目: 參與本要點之實習單位,可申請實習指導費補助,進用每位實習青 年每月新台幣(以下同)10,000 元,最長補助 6 個月;實習單 位補助金額當年度以 15 萬元為上限,每個月以 30 個日曆天計算 。 (二)補助標準: 1.每一職缺之實習期間,實習單位與實習青年所簽訂之勞動契約須 滿 1 個月,且每月參與實習時數須達 64 小時以上,始得請領 一個月次之補助費用;未達者,當月不予補助。 2.實習單位進用實習青年若未符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 規定者,其職缺不予補助。
- 五、實習指導費申請方式: 實習指導費請領,實習單位須檢附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親送或委 託向本局辦理: (一)申請期間: 實習單位得按月或一次請領實習指導費,於達成申請要件提出申請 ,以申請表送達本局之日為申請日,當年度最後申請日應為 11 月 10 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達成要件者可申請前一年 度 11 月 1 日至當年度 10 月 31 日實習指導費補助,已逾申請 期間者,本局不予受理其申請。 (二)應檢附文件: 1.實習期間之出勤紀錄表(影本)、薪資轉帳證明(須附上實習青 年存摺封面影本)、勞保/就保/災保投保及勞退提繳證明。 2.實習指導紀錄表(如附件 3)、實習單位領據暨申請清冊(如附 件 4)、企業/單位存摺封面影本表(如附件 5)及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如附件 6)。 (三)檢附文件不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 全者,本局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核。 (四)實習單位實習指導費依申請先後順序核撥。
- 六、實習指導費返還: 實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補助者, 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一)實習單位有偽造、變造或不實申請之情形。 (二)實習青年為單位負責人之二親等內者。 (三)違反勞工法令相關規定,當年度遭裁處罰鍰達 3 次以上或當年度 遭裁處最高罰鍰者。 (四)規避、妨礙、拒絕接受本局訪視或違反第七點應配合事項,經函告 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五)辦理不善情形,經本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六)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 七、實習單位與實習青年應配合事項: (一)實習單位應配合事項: 1.協助本局訪視,了解青年實習狀況。 2.提供實習指導紀錄表。 3.須配合出席或合辦本局相關活動(如成果發表會、展覽擺攤、媒 體宣導及影片拍攝等)。 4.實習結束後企業/單位須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採線上填寫)。 (二)實習青年應配合事項: 1.配合本局訪視與填寫所需資料及追蹤問卷。 2.須配合出席本局相關活動(如成果發表會、展覽擺攤、媒體宣導 及影片拍攝等)。
- 八、督導及考核事項: 職場實習期間,必要時實習單位應提送執行狀況報告、配合訪視、督 導及查核,並協助本局臨時業務需求,提供相關文件備查,另本要點 如經列入管制計畫,基於本府相關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 件。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當年度編列之預算用罄 後,不再受理,並由本局公告之。
- 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 於修正施行日前申請參與經本局核准者,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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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北市青職字第114301071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