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停車空間收費標準如下: (一)本處員工及委外廠商派駐人員車輛停放,依停車收費標準表(附表 一)計費。 (二)洽公之公務車、駐外單位員工、洽公廠商及民眾車輛臨時停車,經 檢附洽公證明者,免收取停車費。 (三)機車、自行車或其他經管理單位核定之代步工具停放於專用區域免 收停車費外,停放於車輛停車格內,依停車收費標準表(附表一) 計費。 (四)大型重型機車比照汽車規定收費。
- 五、停車空間車輛進出管制方式如下: (一)月租停車車輛:處本部由駐警隊管制,駐外單位由所轄各駐外單位 管制。 (二)公務車、駐外單位員工、廠商及民眾洽公臨停車輛:應於指定地點 換取臨時停車證,將車輛停放於指定車位,臨時停車證應置於車內 駕駛座正前方明顯處,以供查驗,離場時應繳回。 (三)管制車輛進出停車空間之大門遙控器,管理單位應建立保管清冊( 附表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北市工公秘字第1153031590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並自115年6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