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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策字第1153003579號函修正全文24點;並自115年3月26日生效
  • 三、名詞定義: (一)機關: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設立之局、處 、委員會、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及臺北大眾捷運 股份有限公司與北捷遊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資訊計畫:指機關依本府該年度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提送之工作 計畫。 (三)科技計畫:指機關依本府該年度科技計畫先期審查範圍提送之工作 計畫。 (四)本年度:指編列資訊計畫或科技計畫之年度。 (五)上年度:指本年度之前一年度,亦即實際撰擬及審查資訊計畫或科 技計畫之年度。
  • 四、資訊及科技計畫格式、內容、提報期程、資通提報範圍及經費估算原 則由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另訂之。
  • 五、資訊及科技計畫應符合本府資通提報範圍及經費估算原則。
  • 六、工作計畫如同時適用資訊計畫及科技計畫者,應優先提送科技計畫審 查。
  • 七、資訊計畫應按其預算類型(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分 別編列,並依本要點規定程序提報審查。 資訊計畫之經費編列額度,於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財 源須由單位預算撥補(市庫挹注)或附屬單位預算為虧損(短絀)者 ,以不超過各該預算類型上年度法定預算數(不含科技計畫)為原則 。
  • 九、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工作小組 (一)資訊局應於各年度預算籌編階段成立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辦理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相關作業。 (二)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資訊局局長指派簡任人員兼任,副組長一 人,由數位策略中心主任兼任、下設綜合行政、資訊系統、資通安 全、數位創新、數據治理等五個分組,各置分組長一人,分別由數 位策略中心、系統研發中心、資通安全中心、數位創新中心、數據 治理中心主任或高級分析師兼任,各分組就不同資訊計畫類別或項 目進行審查,其範圍由資訊局訂之,綜合行政分組負責相關行政事 務及幕僚作業。
  • 十、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 (一)資訊局應於各年度預算籌編階段成立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負責資 訊計畫之審議。 (二)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置審議委員七至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府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資訊局局長 兼任,其他審議委員組成如下: 1.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指派二名薦任九職等或八 職等人員。 2.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指派一名具相關實務經驗之人員 。 3.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指派一名薦任九職等或八職等人員。 4.資訊局簡任人員及本府其他機關資訊主管人員一至二人。 (三)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 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代理之。 (四)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應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機關薦任 九職等、八職等以上或具相關實務經驗之人員代理。
  • 十一、機關提報之資訊計畫,除不計入額度分配之計畫外,其餘應對資訊 計畫排定為基本需求資訊計畫(以下簡稱基本需求)及競爭需求資 訊計畫(以下簡稱競爭需求),基本需求或競爭需求之排定應符合 下列原則: (一)下列項目應列為機關基本需求,不得列為競爭需求。其經費編列 以各機關上年度法定預算數為原則;惟新增計畫或業經市議會審 議通過之繼續性計畫,覈實依其計畫需求或原定分年預算數編列 : 1.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之法規應辦事項。 2.業經市議會審議同意之跨年度繼續性計畫,但本年度續辦時需 增加經費者,其增加部分之經費應列為競爭需求;若上年度未 包含資訊計畫者,不予適用。 3.機關購置或租賃之個人電腦已達汰換年限,如欲再留用者,新 增本年度個人電腦設備維護費。 4.核心資通系統維護費或保固期滿新增維護費用(不含新增或重 新開發、功能擴充、設備維護等相關計畫)。 5.非核心資通系統且防護基準等級為中以上之維護費(不含保固 期滿新增維護費用、新增或重新開發、設備維護等相關計畫) 。 6.數據線路月租費。 (二)依前款所定各目以外之資訊計畫(包含新增及汰換之一般使用者 例行個人電腦),應列為機關競爭需求,不得列為基本需求。
  • 十二、機關提出兩個以上競爭需求時,應排定計畫優先順序並敘明排序原 因,做為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之參考,且應符合下列排序原則: (一)核心資通系統相關資訊計畫之排序優先於非核心系統相關資訊計 畫。 (二)防護基準等級較高資通系統相關資訊計畫之排序優先於防護基準 等級較低相關資訊計畫。
  • 十三、各機關應於資訊局所訂期限內提送資訊計畫,並由資訊局對所提計 畫進行形式審查,其格式及內容未符合規定或有缺漏者,得要求機 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 十四、工作小組審查 (一)資訊計畫經工作小組依第四點資通提報範圍及經費估算原則進行 審查並擬具審查意見後,召開會議討論確認;工作小組得視計畫 性質或案情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列席說明。 (二)工作小組得視計畫性質或案情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提供建議,並 納入後續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審查參考。 (三)機關對工作小組審查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接獲通知之次一工作日 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覆;逾期未提出者,視同無異議。 (四)機關提出申覆者,工作小組應就所提申覆內容進行審查,並與該 機關進行協商後,依協商結果維持或變更原審查意見,再納入後 續資訊計畫審議委員參考。
  • 十五、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審查 (一)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之審查以會議方式辦理,召開會議時得邀請 相關機關出席或列席提供說明。 (二)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考量機關資通安全等級、資訊計畫執行狀況 及績效,按本府市政白皮書、年度施政計畫優先推動項目及各項 市政建設需求等,經會議決議核定資訊計畫。
  • 十六、資訊計畫經資訊計畫審議委員會之審查結果,不受理機關申覆。
  • 十七、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 (一)資訊局應於各年度預算籌編階段成立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科 技計畫。 (二)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置審議委員四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府副秘 書長以上層級長官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資訊 局局長兼任,其他審議委 員由資訊局局長指派之簡任人員一人 及資訊局局長遴聘之外聘專家學者一至二人組成。 (三)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 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代理之。 (四)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外 聘專家學者委員至少一人,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 十八、資訊局成立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時,應一併指派二人以上之工作人 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科技計畫 審議委員會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
  • 十九、科技計畫以召開會議審查方式辦理。
  • 二十、個別科技計畫經本府審認屬重大政策,或具明確發展需求與推動迫 切性,且經出席審議委員過半數評定為合格,始得參與科技專案額 度分配。資訊局應參酌各計畫審議委員會之審查結果進行額度分配 ,至科技專案額度用完為止。
  • 二十一、科技計畫審查結果不受理機關申覆。
  • 二十二、資訊及科技計畫審議委員會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
  • 二十三、資訊及科技計畫送件方式應依資訊局指定之電子檔或資訊系統提 報。
  • 二十四、資訊及科技計畫先期審查所需經費,由資訊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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