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分局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指定用途應符合下列範圍之一: (一)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及交通秩序。 (二)辦理犯罪預防之宣導。 (三)表揚有功及慰問執勤受傷或殉職之警察人員。 (四)重要節日或其他與本分局勤業務相關之加菜金或慰勞(問)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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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北市警信分行字第1153040732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115年5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