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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6-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北市青秘字第1153008028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及第1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二、租借使用範圍 (一)戶外廣場:指本局正門口花臺前及西側圓環區範圍。 (二)本局 3 樓臺北演藝廳、4 樓舞蹈教室、5 樓藝文沙龍、6 樓國際 會議廳、8 樓團練室、練習室及綜合教室、B2 多功能練習場。 (三)其他經本局同意租借之場地。租借 1 樓戶外廣場,須附場地布置 配置圖,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
  • 五、一般檔期與公益檔期 (一)一般檔期:於本府場地租用系統開放全時段場地租借申請,並按本 局場地收費基準計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辦理非營利性質之青年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公益檔 期。 1.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 2.本市青年創業企業並具下列條件者。 (1)負責人未滿 46 歲。 (2)公司、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於本市,且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 5 年。 3.租借場次規範: (1)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 A.週一至週五上午及下午時段:每週最多 3 個時段,每月合 計不超過 10 個時段。 B.夜間、寒暑假期間及例假日:每月以借用 1 次為限,每次 至多使用 2 個時段。 (2)本市青年創業企業:週一至週五上午及下午時段:每季以借用 3 次為限,每次至多使用 2 個時段。 (3)同一時段以申請 1 個場地為限。 4.場館選用:活動人數應符合本局收費基準表所訂可容納人數或座 位數。 5.申請流程及資料:申請單位應於本府場地租用系統完成申請後, 經本局通知後 5 日內依下列方式辦理,逾期者視為放棄,取消 場地租借同意。 (1)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函送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線上申 請編號、活動名稱、日期、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流程及進 場、彩排、撤場之使用時間等)。 (2)本市青年創業企業: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檢附活動計畫書(內容 同前)、負責人三個月內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或商業登記抄 本影本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影本。 6.審核通過部分免計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餘部分按收費基準 計收場地使用費。 7.經審核通過之時段因故不能使用,應於使用日之 3 日前通知取 消,且不得要求調整使用時段,違反者依本規定第十三點第一款 規定辦理。
  • 十二、公共安全及衛生 (一)租借人使用各類機動車輛,不得駛入及停放於人行道,汽車進入 本局地下停車場,應遵守相關規定。 (二)所有展覽(示)物品、設備及使用單位私人物品,由租借人自行 投保或自負保管責任。 (三)租借人及其施工廠商於設計、施工規劃及表演時,應符合相關法 規並善盡照護工作者安全之責任。施工廠商應自行投保意外險, 任何因舞台、燈光、視聽音響、電視牆、特效及裝潢布置等,所 造成施工人員或第三人之傷害或財務損失者,由租借人及其施工 廠商自行負責。 (四)租用場地期間,租借人應自行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 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須於現場維持活動秩序,並注意禮 貌及態度;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租借人,以本局為受益人,自費投 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五)遇有本局依緊急狀況所發布之警報或廣播(如火災警報、地震警 報等),請租借人配合本局進行人員緊急疏散。 (六)本局場館基於環境衛生及人員安全,攜帶寵物應以箱、籠等適當 防護措施(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不在此限 ),並禁止明火表演等危險性活動。 (七)本局「三樓臺北演藝廳」、「六樓國際會議廳」及「B2 多功能 練習場」內,禁止飲食,如有飲食需求應另租借場地,並依收費 基準計費。 (八)租借人自辦餐點,應自行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基於環保概念並避 免使用塑膠袋、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九)為維護環境整潔及行走安全,本局各牆面禁止張貼海報或文宣等 物品,室內及戶外地面不得張貼任何腳標或地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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