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里民大會之實施,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督導區公所辦理,市以本 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主辦單位,其他各有關單位為協辦單位,區 以區公所為主辦單位,其他有關單位為協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