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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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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84053289號令發布廢止
  • 第二章 開會
  • 第 3 條
    里民大會之任務如左: 一 議決里公約事項。 二 議決里辦公處之提議及里民建議事項。 三 聽取里辦公處工作報告。 四 宣導事項。 五 表彰事項。
  • 第 4 條
    里民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里長認為有必要或經里內戶長二十人以上就前 條規定事項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應事先函請區公所備查,並由區公所將准予備查之副本 副知民政局。 大會及臨時會均由里長召集之。里長未依規定召集時,里幹事得報經區公所 核准後召集之。
  • 第 5 條
    里民大會以各里分別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併舉行。 前項里民大會得斟酌實際情況與里文化建設活動合併舉行之。
  • 第 6 條
    里民大會之召開,區公所應參酌鄰、里長、里幹事意見,妥為編排開會日程 ,報民政局備查。 前項里民大會之開會,須有各該里總戶數十分之一以上成年里民之出席;議 案之表決,以出席里民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不 足法定人數時,改為座談會並重新召開。
  • 第 7 條
    里民大會由里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設主席團,除里長為當然成員外,由出 席里民於準備會議時推選二人擔任,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聯合召開里民大會時,由各該里長為主席團成員,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 8 條
    里民大會開會時區公所應通知左列單位派員列席解答問題: 一 區公所有關課、室。 二 有關警察派出所。 三 區衛生所。 四 區清潔隊。 五 區戶政事務所。 六 區公所邀請之有關團體或單位。 前項列席人員,無故不到或遲到早退者,區公所應於會後七日內報請本府交 其服務單位查處。
  • 第 9 條
    里民大會開會日期、時間、地點,里辦公處應在開會五日前於里辦公處公告 欄及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之,並由里幹事逐戶分送開會通知單。 前項公告及開會通知單,應註明本次會議主題,專題演講人姓名或專業知能 講授題目。
  • 第 10 條
    里民大會應於區民活動中心舉行為原則,無區民活動中心者,以借用附近之 機關、學校、團體及其他適當場所或租用民房舉行。 前項機關、學校負責人應予協助借用,不得無故拒絕。
  • 第 11 條
    里民大會如有提案,應有成年里民二人以上之附署,並於召開里工作會報前 ,以書面送由里辦公處提工作會報審查編列議程;開會時臨時動議,應有二 人以上之附議。 前項提案受理日期及附署等規定,里辦公處應於召開里工作會報十日前,於 里辦公處公告欄及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之。
  • 第 12 條
    里民大會開會程序如左: 一、籌備會議 (一)報告大會出席人數、進行程序及時間。 (二)報告大會進行時共同遵守事項。 (三)設主席團時推選主席團。 二、正式會議 (一)大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席就位。 (四)唱國歌。 (五)向國旗暨 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六)主席致詞。 (七)里辦公處工作報告。 (八)宣導及表彰事項。 (九)討論事項。 (十)臨時動機。 (十一)詢問及答覆。 (十二)主席結論。 (十三)散會。 前項開會程序,主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 第 13 條
    里民大會宣導事項,包括市政宣導、專題演講、專業知能講授等事項。 前項宣導,應聘請學者專家或遴選口齒清晰具有表達能力之人員擔任之。
  • 第 14 條
    里民大會討論事項,以解決各該里之共同問題為範圍;不屬本里問題之議案 ,應由里辦公處於審查後逕報區公所函請有關單位參辦。
  • 第 15 條
    里民大會開會時間以不超過九十分鐘為原則,必要時由主席徵求出席里民過 半數之同意延長之。
  • 第 16 條
    里民大會出席、列席人員,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 席得請其退席; 一、攜帶危險物品者。 二、酗酒滋事者。 三、喧擾會場不聽制止者。
  • 第 17 條
    里民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天氣。 二、本里總戶數、本里應出席里民人數、出席里民人數 及出席率。 三、主席或主席團及記錄員姓名。 四、督導及列席人員職別、姓名。 五、主席致詞要點。 六、里辦公處工作報告內容。 七、宣導及表彰事項。 八、討論事項。 九、臨時動議事項。 十、詢問及答覆事項。 十一、主席結論。 十二、其他。
  • 第 18 條
    里民大會議決案之處理時限及其方式如左; 一、里辦公處: (一)議決案屬於里本身執行者,應由里辦公處負責計畫。發動里民以 互助合作方式執行之。 (二)議決案不屬於本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建議區公所處理。 (三)每次議決案執行情形,提出下次會議報告。 二、區公所: (一)收到建議案後五日內,應依權責及性質,立即處理或分別函送本 府暨有關機關處理。 (二)收到各機關對建議案覆文後,應於七日內轉知里辦公處及原提案 人。 三、本府各局、處、會: (一)各機關收到建議案後,應切實辦理,並應於三十日內答覆。 (二)各機關對里民大會建議案應一律列管,追蹤考核,無故稽延者, 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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