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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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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4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84053289號令發布廢止
  • 第三章 督導
  • 第 19 條
    區公所應於年度開始前訂定實施里民大會計畫。函報民政局核備。
  • 第 20 條
    里民大會開會時,區公所應指派視導以上人員赴會督導考核。
  • 第 21 條
    督導或列席人員,對於里民之提案,如認為逾越第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範圍 、牴觸法令,或建議上級及其他機構執行顯屬窒礙難行者,應詳加說明。
  • 第 22 條
    區公所應於每年五月前舉行實施里民大會工作檢討會,檢討得失,提出具體 改進意見,連同會議紀錄,於五月底前陳報本府備查,本府應於每年六月前 舉行督導考核工作檢討會,檢討得失,研究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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